ZAKER陕西 2024-02-01
【社会】拒收被告的20个“250”元转账还款,法院:支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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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告以 20 个金额为 250 元的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欠款,原告未接收并拉黑了对方。这种行为能否视为原告对被告欠款的拒收?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是否支持?

1 月 31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发布了这样一则案例,法院认为被告履行方式不当,有悖于公序良俗。

图源:网络

被告齐某向原告张某购买货物一宗,但长期拖欠货款。张某多次催要,齐某始终拒不支付,张某遂将齐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 2022 年 7 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齐某于 2022 年 10 月 1 日前向原告张某支付货款 5000 元,若不能按期如数支付,则需另行支付违约金 1500 元。

调解书生效后,齐某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 20 个金额均为 250 元的微信转账,合计金额 5000 元。张某收到红包后感觉受到了侮辱,于当晚报警,并在微信上将对方拉黑,也未接收转账红包。

最终,张某未能在 10 月 1 日前收到欠款,遂向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齐某随即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但张某拒绝接收,错在张某,故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强制执行申请。

图源:VCG

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原告张某不接收被告微信转账的这一行为,能否视为对被告欠款的拒收。

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中齐某应当依照调解书的约定向张某支付 5000 元货款,但齐某在未与张某沟通的前提下,以每笔 250 元进行微信转账,且微信转账未标注性质和用途,导致张某认为该行为具有较明显的侮辱性而拒绝接收,属于履行方式不当,不能视为张某对齐某欠款的拒收。

此外,双方达成的调解书未约定支付欠款的方式,微信转账并非支付欠款的唯一选项,在微信被拉黑后,齐某未采取其他履行方式进行补救,导致还款义务没有履行完毕。

履行期限届满后,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裁定驳回齐某的异议请求。后齐某提起复议,潍坊中院经审查驳回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图源:VCG

法官说法:

对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履行;如果法律文书没有确定履行方式,双方当事人也没有就此约定,则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适用习惯做法,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总则对上述法律精神作了原则性规定。

就本案来说,鉴于公众的普遍认知和感受,以 "250" 元微信转账支付欠款的行为,已经有悖于公序良俗,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

法律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但无疑是重要的社会规范。法律应当是 " 导人向善 " 的。以公平公正、合法合情的裁判,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判断和行为准则,是法官的应尽职责,也是司法的应有之义。

来源 /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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