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宁宫新 记者 顾元森)近日,南京市政府网站发布《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修订)》,该办法将于今年3月 10 日起施行。根据新办法,南京市将进一步放宽积分落户的申请条件,并进一步加大居住和社保加分比重,增设租赁住房加分指标项。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新办法进一步放宽积分落户的申请条件,将原申请条件中 " 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 12 个月 " 调整为 " 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 ",即取消社保缴纳不少于 12 个月的限制条件。
新办法进一步加大居住和社保加分比重,将 " 参保情况 " 和 " 居住期限 " 两个基础指标赋分方式由 " 阶梯式 " 调整为 " 固定式 ",使社保缴纳年限和连续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简化积分计算方式,提高落户便利性。调整前:社保和居住分值按照三个时间段区别赋分,即已达 12 个月的,每满 1 个月计 1 分;超过 12 个月,已达 24 个月的,超出时段按每满 1 个月计 1.5 分;超过 24 个月的,超出时段按每满 1 个月计 2 分。调整后:缴纳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每满 1 个月,计 2 分。在南京市居住每满 1 个月,计 2 分。
根据新办法,在加分指标中新增 " 租赁住房情况 " 指标,优化完善积分落户指标体系,进一步提升政策包容性。同等条件下,相较于原办法,缩短了租赁住房人员的落户时间。" 租赁住房情况 " 指标内容及分值:在南京市依法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期限每满 1 个月积 0.5 分,可以累计计分,最高不超过 30 分。同时具备 " 房产情况 " 和 " 租赁住房情况 " 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租赁登记备案地址与公安部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一致的,可以赋分;同一时段内承租多套房屋的,租赁期限不重复计分。
(南京市公安局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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