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府谷县谊丰煤矿因多项违法违规操作行为,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警告、罚款 100 万的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公布的陕煤安监二罚〔2024〕11001 号处罚信息显示,府谷县谊丰煤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 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防打滑保护装置失效 :33103 主运顺槽综掘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安装了 1 套电感式防打滑保护装置 , 采用传感器与磁铁配合实现防打滑。检查时开启带式输送机并使传感器远离磁铁 , 皮带保护装置不能报警 , 带式输送机也不能停机 ;
2.3-2 煤三盘区辅助运输大巷和 32308 运输顺槽均采用锚网索支护形式 ,3-2 煤三盘区辅助运输大巷里程 700-750 处、32308 运输顺槽口遇顶板破碎 , 未加强支护 ;
3. 矿井正常生产期间 1 个采煤工作面 ,2 个掘进工作面 , 其中综采实行 " 四六 " 制 , 掘进实行 " 三八制 ", 配备 13 名采煤机司机 ;
4. 矿井 2023 年 12 月 24 日调整主要通风机电机运行功率 , 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时 , 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
5. 矿井 2024 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未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 并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 ;
6.1 月 15 日后 , 瓦斯检查工未将 3-2 煤三盘区主辅运末端巷道瓦斯检查结果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 ;2024 年 1 月 24 日现场检查时 ,3-2 煤制氮硐室无瓦斯检查记录牌板 ;
7.3-3 煤回风大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未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 , 显示风速与实测风速误差超过 20%;
8. 矿井安设的自动隔爆装置未按使用说明书要求的检查项目和周期开展检查维护 , 检查牌板未标注压力数值、连杆情况、外观情况等检查项目 ;
9.33103 主运顺槽掘进工作面 160 米处巷道围岩观测站牌板填写高度与实际不符 , 牌板填写高度 2860mm, 现场实测 2700mm;
10.33103 主运顺槽掘进工作面迎头 240m 范围内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 ;
11.32309 备采工作面回风隅角、33103 主运、辅运顺槽掘进工作面自然发火观测点均未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
12. 矿井涌水量基础台账未记录 3-3 煤涌水点涌水量 ;
13.33103 主运顺槽第一个放水孔安装的流量计损坏 , 不能有效观测水量 ;
14.33013 辅运顺槽综掘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设置的软启动装置所有按钮没有标志 , 未及时维护 ;
15.33013 主运顺槽综掘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处设置的防跑偏传感器防爆盖上的紧固螺丝生锈 , 未按照规定检查并及时处理 ;
16. 煤矿未按照每 6 个月 1 次对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
17.32309 备采工作面回撤通道(存放支架 , 无人进出作业)风量为 28m3/min, 该巷道断面积约为 9m2, 计算风速为 0.05m3/s, 小于最低风速 0.15m/s 的要求 ;
18. 编号为 L253# 密闭墙外甲烷浓度最后一次检查时间为 12 月 16 日 , 未至少每周检查 1 次。
府谷县谊丰煤矿存在的以上违法事实,分别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八项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 ;
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 ;
3.《陕西省加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 ;
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项 ;
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九条 ;
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 ;
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 2019)8.3.4;
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
9.《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
10.《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 ;
1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1.4;
1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六条 ;
1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 ;
1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 ;
1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
1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
17.《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
1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七项。
相对应以上违法事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法对府谷县谊丰煤矿分别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责令停产整顿 7 日 , 对全矿井机电运输设备及其保护装置进行全面隐患排查整治。处七十五万元的罚款(¥750,000.00);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3.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给予警告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15,000.00);
4.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15,000.00);
5.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15,000.00);
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8.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
9. 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10. 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四万五千元的罚款(¥45,000.00);
12.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
13. 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14. 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15. 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16. 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17. 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1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 并责令其停产整顿 7 日 , 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据爱企查显示,府谷县谊丰煤矿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大昌汗乡刘家梁村,法定代表人为白美明。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煤炭及制品销售;煤炭洗选;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矿山机械销售等。
来源 /ZAKER 陕西综合 信用中国(陕西)、爱企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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