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优质内容是涨粉变现的重要方式之一。精修的明星照片配以吸引眼球的文案,这样的合成视频并不少见。然而,有人却动起了 " 歪脑筋 ",企图利用明星效应制作类似视频 " 蹭热度 " 涨粉,殊不知这背后隐藏着网络侵权风险。近日,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知名艺人状告某短视频用户侵害其肖像权、姓名权的纠纷。
某女星曾主演或参演多部热播电视剧,也参加过一些热门综艺节目,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刘某将若干张从网络下载的该女星照片合成为视频,配上吸引眼球的文字后,发布在自己的短视频账号内,获得了许多点击、关注。并且,刘某账号主页中设置有店铺链接,点击可跳转至推荐橱窗,该页面有多条商品购买链接,点击可直接购买。
该女星认为,刘某未经授权擅自发布包含其肖像和姓名的视频作品,借助其知名度及明星效应增加大众对其短视频账号及视频作品的关注度和点赞量,并吸引大众购买店铺商品,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该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姓名权和肖像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刘某辩称,他发布的视频并不能直接链接到店铺,而且在视频发布后,小店的分销数据为零。同时,自己作为普通公民在个人短视频账号上发布对明星的评价视频和文章,仅仅是自己对明星的评价,出于娱乐目的并无经营目的。且案涉视频已经被平台删除,因此对女星的诉请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和姓名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刘某账号主页中设置有店铺链接,即便并非直接关联其个人经营的店铺,但刘某陈述自己相当于链接店铺的分销商,因此相关链接存在商业经营用途。
刘某未经某女星本人同意在案涉短视频账号发布的视频中使用其照片,并配以明显用于吸引眼球的文字,虽然并非直接侵犯该女星肖像和姓名的商业化权益,但是其发布的视频确实可以增加网络用户浏览、点赞、评论的欲望,进而潜在地激发相应网络用户关注其短视频账号甚至浏览账号主页中店铺链接的欲望。
而且,短视频账号的业务并不局限于店铺经营收入,还包括通过提高账号粉丝数进而增加账号带货、宣传等商业运营能力,故刘某的相应行为具有营利目的,不因案涉账号链接的小店没有分销量而否认其侵权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在视频账号首页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 2 万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刘某虽然下载的是女星在公开平台发布的照片,但未经该女星授权使用照片制作发布视频,以此吸引普通受众点击进入其视频首页,浏览主页中店铺链接,并且吸引到更多关注、点赞等,最终推动刘某账号的曝光度不断增长,实现其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价值,构成侵权。
通讯员 衡晓晴 现代快报 / 现代 + 记者 徐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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