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4-02-22
单位购买“安全统筹单”当车险,出车祸后只能自掏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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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爱车购买了保险,但事故发生后,保险却不理赔,由车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怎么一回事呢?2 月 22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

2023 年 5 月,张某驾驶甲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如皋市长江镇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责。小型轿车经维修发生维修费 115000 元,甲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公司赔付了 2000 元,余款 113000 元均由原告保险公司垫付。因甲公司在乙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单,车损统筹责限额为 295362 元,保险公司遂将张某、甲公司、乙公司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共同给付其垫付的保险理赔款 113000 元。

审理中,张某和甲公司均认为,张某将车辆挂靠在甲公司经营,并向甲公司缴纳管理费用和保险费用,由甲公司代其购买保险,甲公司已为其在乙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完全统筹保险,故应由乙公司赔付。

既然有保险,乙公司为何不赔付呢?原来甲公司并非在正规保险公司购买的车险,而是在乙公司购买的一种 "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单 ",这种安全统筹单表面上看和正规保险保单有着形式上的雷同,但是乙公司并非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并不适用保险相关法律的规定,甲公司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另行向乙公司主张。张某和甲公司虽然缴纳了所谓的 " 统筹费 ",但案涉事故的相关损失,只能由其先行承担。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和甲公司给付原告保险公司垫付款 113000 元,并按期履行了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 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而本案中的乙公司注册资本为 9000 万元,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00 多次,购买这种 " 保险 " 往往是 " 赔了夫人又折兵 "。

2022 年 8 月 29 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该提示明确: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由此可见," 统筹险 " 并非真正的商业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再按照统筹合同另案主张。而购买正规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才由侵权人赔偿。

故在此法官提醒广大车主朋友,购买车险时应当选择具有从事保险业务资质的正规保险公司,对该类名为 " 某某运输有限公司 "" 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名下的 " 安全统筹单 " 等所谓的 " 保险合同 ",一定要擦亮双眼,认识到此类 " 统筹单 " 的风险,切莫贪图便宜吃大亏。

通讯员 常蓉蓉 现代快报 / 现代 + 记者 严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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