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孙苏皖)2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了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其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并经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 " ‘金粳 818 ’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 入选十大影响力案件。
江苏省金某种业公司系 " 金粳 818" 水稻植物新品种权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其认为江苏亲某农业公司未经许可,在微信群中发布 " 农业产业链信息匹配 " 消息寻找潜在交易者,向潜在交易者收取会员费后提供 " 金粳 818" 水稻种子交易信息,商定交易价格、数量、交货时间,并安排送货收款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种权,故起诉请求判令江苏亲某农业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300 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侵权 " 白皮袋 " 包装的种子并非江苏亲某农业公司直接销售,其系帮助侵权,最终适用惩罚性赔偿支持了江苏省金某种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江苏亲某农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不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江苏亲某农业公司是有关种子交易的组织者、决策者,应当认定其直接实施了侵权销售行为,而非帮助侵权;江苏亲某农业公司并非农民,其侵权销售规模亦远超 " 农民自繁自用 " 的合理规模,故其关于 " 农民自繁自用 " 的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参考江苏亲某农业公司的宣传资料,综合考虑侵权情节,可以推定其侵权获利超过 100 万元;其既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还销售 " 白皮袋 " 侵权种子,且拒不提供有关账簿,侵权情节严重,故可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从高确定赔偿数额,全额支持权利人关于赔偿 300 万元的诉讼请求。
该案是打击种子套牌侵权、净化种业市场的典型案件。侵权人借助互联网信息平台组织销售 " 白皮袋 " 种子,以 " 农民 "" 种粮大户 " 等经营主体名义掩饰侵权,行为方式隐蔽、手段花样翻新。最高人民法院准确界定平台经营行为性质,适时转移举证责任,依法作出事实推定,揭开侵权人 " 农民伪装 ",准确认定侵权行为和侵权获利,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从高确定赔偿数额。
此外,该案还入选 "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 2021 年度十大案件 " 和 " 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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