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4-02-27
丈夫赠与“小三”80余万元钱物,法院: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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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崔政 记者 张晓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隐瞒妻子,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其他异性,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所转钱财妻子还能全部追回吗?近期,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第三者返还赠与的 80 余万元及利息。

李某与郑某是夫妻关系,薛某在郑某公司工作,后来二人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续向薛某的账户转款,经统计,郑某共计向薛某消费、转账 80 余万元。李某发现后诉至睢宁法院,请求判令郑某对薛某的赠与无效,薛某返还李某所转钱款及利息。

法庭上,薛某辩称,郑某所转款项为民间借贷,并非赠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薛某明知郑某有婚姻家庭,仍长期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借贷关系的成立首先需要借贷双方的合意,既不能单方认定只要转款就是借款,也不能简单认定只要转账就是还款,且郑某向薛某所转款项,均发生在二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对每笔所谓的 " 借贷 " 原因、时间、地点、来源及用途,未作合理解释,结合本案案情实际,法院认定转账系郑某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而形成。

郑某为薛某的消费和转账均发生在李某与郑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未取得共有人李某同意,郑某将财产赠与薛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利,属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故薛某取得所转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应构成不当得利,李某作为所转款项的共有人,有权要求薛某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薛某返还赠与的 80 余万元及利息。

法官称,婚外情违背公序良俗,不被法律认可。虽然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份额。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公平原则,因此该赠与行为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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