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因经济环保、高效便捷,成为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一些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因 " 闯红灯、逆行、未按车道行驶、未佩戴头盔、违规载人 " 等违法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频发。
2021 年至 2023 年,南通崇川法院共审结各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622 件,其中涉电动自行车纠纷 1945 件,占比 74.2%。2021 年至 2023 年,电动自行车一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以上的分别占 33%、34.4%、36.5%,呈上升趋势。
3 月 4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期,崇川法院道交事故纠纷速裁法庭审结了两起典型案例,在此予以发布,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提高安全驾驶意识。
闯红灯痛失生命,家属索赔自担 65% 损失
54 岁的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市区城港路某路口时闯红灯,与张某驾驶的轿车右侧后部碰撞,致李某受伤。住院治疗 122 天后,李某最终因颅脑损伤、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疏于观察未充分确保安全,承担次要责任。后李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 65 万余元。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考虑到李某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性质,确认由张某承担 35% 的赔偿责任。李某家属因李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 140 余万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20 万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再由保险公司根据张某的责任赔偿 35%,合计赔偿 63 万余元。
闯红灯是非常危险且严重的违法行为,从该院审理的涉电动自行车闯红灯案件情况来看,主要集中发生在 60 岁左右的老年驾驶人群中,部分老年驾车人交规意识淡薄,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频发。本案中李某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所付出的惨痛代价和教训应当引以为戒。
违规载人,害人又害己
吉某驾驶轿车途经崇川区集安路某路口由西向南右转弯行驶时,所驾车前左侧与申某搭载管某所驾驶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右后侧碰撞,致申某、管某受伤。申某全身多处受伤构成五级伤残,管某也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申某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 之规定。同时,因无法查清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时交通信号灯的情况,交警部门无法认定吉某、申某、管某在该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
后申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吉某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140 余万元。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未认定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吉某驾驶机动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申某驾驶非机动车违法搭载成年人在道路上行驶,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吉某 10% 的责任,吉某仍需承担 90% 的赔偿责任,最终由保险公司按责赔偿 120 余万元。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电动自行车不符合规定载人会影响车辆的制动性,当出现超重情形时,会导致车身失衡及制动失灵等现象,一旦遇有紧急情况,若驾驶人来不及反应处理,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本案中,申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成年人管某,其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的规定,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通讯员 乔旭阳 现代快报 / 现代 + 记者 严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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