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4-03-05
朋友欠钱28年不还,起诉遭法院驳回:超过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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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许丽 记者 张晓培)蒋某于 1994 年借给朋友 3 万元,在接下来长达 28 年的时间里,朋友迟迟不还钱,蒋某两次将朋友告上法庭,不料均被法院驳回。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驳回起诉是因超过起诉时效,法律不保护 " 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借条也有 " 保质期 "。

杜某于 1994 年借用蒋某一张 3 万元存折用于办理抵押贷款,并于 1995 年 3 月 16 日向蒋某补写欠条,承诺于 1995 年 5 月 30 日归还借款。因杜某未按时还款,蒋某于 2002 年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以蒋某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了蒋某的诉讼请求。

蒋某败诉后,多次找到杜某并向其索要欠款,杜某又于 2003 年 1 月 26 日向蒋某出具还款计划,承诺 2004 年年底还清欠款。后来,杜某仍未按时还款。2010 年,蒋某因病去世,蒋某的妻子邵某再次于 2022 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偿还借款本金 3 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杜某向蒋某借款并逾期未还,本应承担返还所欠款项的民事责任,因蒋某未及时向杜某主张还款,致使其第一次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但杜某于 2003 年 1 月 26 日又向蒋某出具还款计划并承诺于 2004 年底前还款的行为应视为杜某仍然同意还款。因杜某出具还款计划后再次逾期未还,故诉讼时效应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重新起算。

邵某虽称其与蒋某一直不间断地向杜某催要借款,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且蒋某曾经因本案初始借款起诉杜某并因超诉讼时效被驳回诉讼请求,其更应具有诉讼时效的意识,故邵某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称,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旨在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并非债务人逃避法律责任的避风港。但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即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因此,为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通过法律规定的有效途径积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依法理性维权,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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