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晚报 2024-03-06
事关医保购药,河北最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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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满足省本级参保职工用药需求,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发文,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谈判药品门诊单独支付政策正式实施,试行期限为 2 年。

全文如下:

一、门诊单独支付药品的范围

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单独支付范围的药品(含谈判药品、竞价药品、转为常规药品的谈判药品)由省医保局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二、门诊单独支付药品的申报认定

(一)负责认定的医疗机构。在省本级二级及以上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取门诊量较大、综合实力水平较高的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河北省胸科医院、河北省中医院、石家庄市人民医院、石家庄市中医院、石家庄市第二医院、石家庄市第三医院,作为省本级门诊单独支付药品申请认定医疗机构。

(二)参保患者申报认定流程。参保患者首先要在微信搜索 " 河北智慧医保 " 小程序,并进行注册登录完成后。第一步:在 " 河北智慧医保 " 首页 " 业务办理 " 栏内点击 " 单独支付药品认定 " 模块,进入 " 单独支付药品认定 " 界面,再点击 " 药品认定 ";第二步:在 " 药品认定 " 界面选择 " 本人申报 " 或 " 为他人申报 ";第三步:选择 " 本人申报 " 无需验证,直接点击 " 下一步 ",如果选择 " 为他人申报 " 需进行患者身份验证,填写完成后点击 " 下一步 ";第四步:确认 " 患者基本信息 " 无误后,点击 " 下一步 ";第五步:患者如果是 " 特殊人员 ",选择特殊人员类型,并填写不能到场原因,勾选承诺书,填写完成后点击 " 下一步 ",如果不是 " 特殊人员 ",直接点击 " 下一步 ";第六步:请依次选择 " 认定医院 "、" 认定药品 "、" 认定科室 " 后,上传身份证及佐证材料,完成后点击 " 下一步 ";第七步:确认患者信息以及认定材料无误后,点击 " 提交 "。

单独支付待遇享受期限为一个自然年度,过期后参保患者如仍需享受单独支付待遇,须重新申报认定。

(三)单独支付药品认定进度查询。认定进度查询有两种方式,方式一:进入 " 单独支付药品认定 " 界面,点击 " 历史记录 ",在 " 历史记录 " 界面查看 " 认定记录 " 列表;方式二:在 " 单独支付药品认定 " 界面直接查看 " 认定信息 " 列表。

(四)单独支付药品认定信息查询。患者查询所使用的单独支付药品信息,需进入 " 单独支付药品认定 " 界面,点击 " 历史记录 ",在 " 历史记录 " 界面点击 " 我的药品信息 ",可查询药品认定开始、结束日期及有效状态。

(五)单独支付药品供药机构查询。患者查询所使用的单独支付药品供药机构情况,需进入 " 单独支付药品认定 " 界面,点击 " 供药机构查询 ",进入 " 供药机构查询 " 界面,可查看附近供药机构和单独支付药品列表,点击选定的 " 医药机构 " 可查看机构详情。

三、门诊单独支付药品待遇标准

经定点医疗机构评审认定通过,获得门诊单独支付药品使用资格的参保职工,须先用完单独支付药品对应的门诊慢(特)病额度方可使用门诊单独支付待遇 [ 单独支付药品对应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由评审医师在参保职工已认定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中选定 ] ,其发生的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按医保药品目录规定先行自付后,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段和大病医疗保险支付段均按 60% 比例报销,基金年度支付额度不占用基本医保门诊统筹额度,计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即: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待遇共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单独支付药品在医保目录有限定用量的,该药品使用量不高于医保目录限定用量,医保目录无限定用量的,该药品使用量不高于说明书最大使用量。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住院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按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政策执行。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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