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自新疆乌苏市的乌苏啤酒颇受消费者欢迎,也引来 " 高仿 " 产品,如 " 鸟苏 " 啤酒。乌苏啤酒公司发现后将 " 鸟苏 " 啤酒等公司告上法院,南京中级法院一审全额支持了权利人 208 万元的赔偿请求。各被告上诉后,江苏省高院日前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法院查明,新疆乌苏啤酒公司 1986 年开始生产 " 乌苏 " 牌啤酒,2006 年获注册商标,经长期持续使用和推广,品牌在国内啤酒业有较高影响力。2016 年起,公司一直使用 " 红罐装乌苏啤酒 500ml" 的包装装潢,被告鸟苏啤酒公司将 " 鸟苏 " 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天津某公司申请注册 " 鸟苏 NIAOSU" 商标,委托相关公司生产、销售与 " 红罐装乌苏啤酒 500ml" 近似的 " 鸟苏 " 牌啤酒。
乌苏啤酒(右一)与高度近似的鸟苏啤酒( 南京中院供图)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 " 鸟苏 " 牌啤酒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极为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对比被诉侵权 " 鸟苏 " 啤酒的包装与原告乌苏啤酒发现,虽然存在细节差异,但均以红色为主要包装底色,商标使用方式、商品名称、商品形状、标识位置、净含量等文字信息及其排列布局基本相同,整体高度近似。原告乌苏啤酒的包装装潢经长期持续推广、使用,已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使用侵权包装装潢,客观上易导致公众混淆或误认,故鸟苏啤酒公司等各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京中院表示,被告某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8 月,原告公司企业字号 " 乌苏 " 在其成立时已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属同业竞争者,被告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臆造高度近似的 " 鸟苏 " 为企业字号," 搭便车 " 的意图明显,有悖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 /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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