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民政厅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2021 年 10 月印发的《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同时废止。
本次新修订的《办法》分为六章四十五条。新增三条,其中第四条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基本条件、第十六条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市场主体登记情况、第三十六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虚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处理均作了进一步明确。
《办法》进一步增强操作性
在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上新增三种情形,明确 " 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 年以上 "" 原长期在外务工的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家庭成员罹患大病返乡照料病人 1 个月及以上且短期不再外出务工的,以及返乡在家连续居住 3 个月及以上的 ""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或直系亲属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 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对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新增两种情形,明确 "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达 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 在读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 等两类情形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作了优化。明确规定:可以根据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资产账单、流水等信息,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取证困难但家庭实际生活状况明显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或乡镇(街道)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或社会救助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办法》进一步增强兜底性
扩大可参照 " 单人户 " 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人员范围。明确 "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 成年无业艾滋病人或成年无业艾滋病机会感染者 " 两类情形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在刚性支出核算上,对因学缴纳的学杂费、县外就读必要的交通费以及增加的生活费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进一步放宽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财产条件。将原来规定的 " 现值在 20000 元以下的生产或就医所需车辆 " 修改为 " 一辆现值在 50000 元以下的车辆 "。
对申请家庭存在市场主体登记情形作了进一步明确。
《办法》进一步增强工作上的便捷性
优化一次性赔偿款(补偿款)的计算方式,规定 " 对因交通事故、矿难、工伤、国家储备林建设、征地等获得一次性赔偿款(补偿款)的,可从获得一次性赔偿款(补偿款)当月起按 20 年总收入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因病、因学、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一次性赔偿款(补偿款)花费完毕的,可不再计算收入;因房屋等建筑物拆迁获得的赔偿款,扣除自建或购买刚需住房和必要装修费用后,剩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
优化了参照 " 单人户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后的低保金的计算方式,明确规定:所有参照 " 单人户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均按照核查日上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助水平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
《办法》进一步增强政策上的一致性
根据民政部、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一是对救助渐退期的规定修改,将我省救助渐退期从原来的 3-12 个月调整为 3-6 个月;二是规范了赡养(抚养、扶养)费的计算方式。明确规定 " 依靠兄弟姐妹或者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成年无业艾滋病人和成年无业艾滋病机会感染者,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况适当豁免 "。
《办法》进一步为基层减负
对将审核确定结果告知申请人的方式作了修改。将原来发放确认告知书唯一种方式修改为 " 通过发放确认告知书、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
在告知时间上作了修改。明确规定 "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于作出决定后 3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 10 个工作日 "。
来源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 段筠 /编审 李枫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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