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 陕西 2024-03-11
【监管】因安全设备设施检查维修不到位等违法行为,陕煤黄陵矿业被警告、并罚款8.4万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近日,陕煤黄陵矿业因多项违法违规操作,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警告、并罚款 8.4 万元。

根据 " 信用中国(陕西)" 官网发布的陕煤安监三罚〔2024〕18025 号至 1802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陕煤黄陵矿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 安全设备设施检查维修不到位 , 现场检查时发现 628 综采面进风顺槽 200 米处的正反两组自动隔爆装置伸缩杆用钢绞绳固定悬挂 , 影响动作行程 , 处于失效状态 ;1014 回顺反掘自动隔爆装置表盘破损 , 无法观测装置运行压力情况;

2. 矿井信息化技术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技术职责。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中 , 未填绘 1014 回风反掘掘进工作面二部皮带机头处的一氧化碳、烟雾传感器位置 , 未对烟雾、二氧化碳传感器报警值进行说明 , 也未对局部通风机开停、风筒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进行说明;

3. 监测监控从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矿井《628 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规定回风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复电值小于 0.8%, 监控系统设置复电值同样为小于 0.8%, 井下现场检查发现 628 综采面 T1 甲烷传感器设置复电值为小于 1.0%, 与《628 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及监控系统设置不符;

4. 矿井充水性图内容不全 , 未按要求注明排水路线 , 出水量观测站未按要求标注观测日期、水位等涌水特征 , 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内容不全、缺少涌水量与地下水位相关因素;

5. 矿井未对主要含水层水质进行动态观测。

陕煤黄陵矿业存在的以上违法事实,分别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3.《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

4.《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七条 ;

5.《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相对应以上违法事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分别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对陕煤黄陵矿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对煤矿处 1 万元的罚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信息化技术负责人刘茂荣处 1.5 万元的罚款 ;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煤矿处 2 万元的罚款 , 对总工程师王飞处 0.3 万元的罚款 ;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并对煤矿处 1.5 万元的罚款 , 对总工程师王飞处 0.3 万元的罚款 ;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 1.5 万元的罚款 , 对总工程师王飞处 0.3 万元的罚款。

合并罚款人民币捌万肆仟元整(¥84,000.00), 并给予警告。做出处罚的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8 日。

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12 月 31 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法定代表人为王鹏飞。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的开采、洗选加工、销售(限下属企业凭许可证生产、经营),自营铁路运输,工矿设备及配件的采购、加工和制造,矿建和矿山机电安装,建材、五金交电的批发零售,工程质量的监督,企业小区物业管理,矿区通讯,供热,医疗。

来源 /ZAKER 陕西综合 信用中国(陕西)、爱企查

相关标签

传感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陕西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