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庄剑翔)《扬州泰州国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规定 ")3 月 10 日起施行。规定共 22 条,对保障机场航空活动安全和机场有序运行将起到重要作用。规定实施后,2012 年 5 月 10 日发布的《扬州市扬州泰州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要求,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人承担。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内鸟类和其他动物对航空器运行安全产生危害,最大限度地避免鸟类和其他动物撞击航空器。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外、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和其它动物活动时,相关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 22 万伏以上(含 22 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以及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规定还要求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协助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空飘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养殖场等场所;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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