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4-03-13
判了!无锡首例婚约财产返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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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有关彩礼返还的矛盾时有发生

生活中

哪些财物属于彩礼?

男女分手彩礼要不要返还?

应当返还多少呢?

近日

新吴法院就适用该规定

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返还纠纷

这也是无锡首例适用该新规进行判决的案件

↓↓

案情简介

刘先生与张小姐经人介绍相识,2022 年 5 月,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同年 7 月,刘先生母亲给了张小姐 6600 元的红包。10 月,双方先在男方家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在女方家举办了回门宴,但双方一直没有登记。婚礼当天,刘先生给了张小姐彩礼 88000 元,刘先生妹妹又给张小姐红包 8000 元。前前后后,刘先生一家一共给了张小姐 102600 元。

仪式后,刘先生、张小姐分别来到苏州、无锡工作生活,平常双方不住在一起,只有到周末时,双方才见面一同居住。这期间,张小姐多次到医院就诊,为生育孩子做准备。

2023 年 1 月,双方一起回老家过春节,还住在刘先生家为两人安排的婚房内。但没过多久,两人就因为琐事发生争吵,一气之下,张小姐把结婚购买的金饰还给了刘先生,还退还了 26000 元。

才过了两天,张小姐就后悔了,她给刘先生道歉说:" 我其实不是真的想要退婚,都是一时冲动,我们两个人好好过比什么都强。"

刘先生却态度坚决,坚持要求退婚,他认为既然张小姐已经提出了退婚,双方就没有和好的可能了。刘先生还要求张小姐把余下的 76600 元退还给自己,但张小姐不同意。刘先生向法院起诉,认为自家给张小姐的 102600 元都是彩礼,现在张小姐已经退还了 26600 元,要求张小姐退还剩余的 76600 元。

2024 年 2 月 1 日

《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正式施行

该规定中对大家关心的彩礼问题的处理

进行了明确规定

案件裁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所以,关于刘先生主张自己母亲给的红包 6600 元及妹妹给的红包 8000 元,法院均不予不认定为彩礼,故彩礼金额为 88000 元。

虽然张小姐与刘先生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双方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张小姐提出不想继续一起生活,但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看出实则不履行婚约、不办理结婚登记的是刘先生,刘先生应对双方解除婚约、拒绝办理结婚登记并继续共同生活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在综合考虑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情况及过错情况后,判决由张小姐返还彩礼的 60%,此前已返还的彩礼可作相应扣减。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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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时,既要依法裁判、平衡双方利益,更要释法明理,引导大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虽规定了彩礼返还问题,但尚有两种情况未规定。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比如本案中的这种情况。

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彩礼应当返还,但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 " 夫妻之实 "。共同生活的事实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情况的,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

所以《新规》的第五、第六条对该两种情况进行了补充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风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可以说,《新规》进一步完善了彩礼返还规则。

此外,《新规》明确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新规》第三条,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者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

来源:无锡 e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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