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15 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贵州省都匀市委党校退休干部徐洪武受贿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福泉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徐洪武在担任都匀市杨柳街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辖区内管理服务企业在转让、生产经营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钱款 140 万元。法院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徐洪武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徐洪武提出上诉。
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徐洪武的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周欢 /编审 李枫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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