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健身房预付费制的消费模式引发不少纠纷。男子房某在徐州一商场内的健身房办理了健身卡,没想到待开业时,该健身房却已 " 易主 ",房某要求该健身房的 " 原主人 " 退还健身会员费,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支持房某的诉求。
2021 年 7 月,甲公司于某商场经营一家健身房,在开业前,房某在该健身房办理健身卡,但该健身房一直未正式营业,经几次对外宣称推迟营业后,直接关门,门店负责人不知去向。
一年后,健身房正常营业后,房某发现健身房的设施环境与先前承诺的不一致。经了解,该健身房已转让给乙公司,该转让行为并未通知作为会员的房某,故房某要求甲公司退还会员费,未果后,房某将甲公司、乙公司及商场告上了法庭。
甲公司辩称,其因客观原因暂时短期停业,并为继续履行与房某的合同义务,将健身房的经营权、场地及设备交付给他人继续经营,并不属于跑路,不影响房某会员权益的实现,甲公司与房某之间的服务合同依然有效。乙公司辩称,乙公司与房某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不是健身房的实际经营主体,乙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该商场辩称,商场仅对甲公司提供一般性商业服务,对甲公司无法实施监督及管理,更无法掌控其具体经营行为。甲公司独立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商场未参与其中也未受益,故商场不应承担责任。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房某已经支付了该服务合同价款,而甲公司作为合同相对人,尚需履行提供健身服务的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本案中,甲公司若将合同债务转让给第三人,需经房某的同意。而从本案事实来看,甲公司在转让合同债务时并未取得房某的同意,故其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对房某没有拘束力,甲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不能履行,则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鉴于甲公司已将营业场所转给他人,无法履行约定,且房某明确不同意转会员至乙公司经营的健身房,故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甲公司退还房某的全部会员费。
法官称,当前,健身房 " 办卡容易退卡难 " 已成为群众反映的 " 老大难 " 问题。商家转让店铺,转让了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理应通知消费者。私自转让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该种行为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
通讯员 赵雨秋 陆英展 陈冬丽 现代快报 / 现代 + 记者 张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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