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4-03-27
对第三方监测数据造假“双罚”!《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6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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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27 日,《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全票通过,并将于今年 6 月 5 日起施行。严惩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实行 " 双罚 ";推进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加强大江大湖污染防治 …… 此次立法融入江苏创新做法,《条例》全链条加强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工作,这些规定将有力推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迈入法治化轨道。

【出台背后】

《条例》名称为何多了 " 生态 " 两个字?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刚刚获得通过的《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不仅是省人大常委会重要立法项目之一,也是列入省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重大立法事项。据悉,1993 年制定的《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因与国家相继制定修改的环保领域法律法规不一致、与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不相符,于 2018 年被废止,目前江苏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缺少一部具有统领性的综合法规,因而制定《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十分必要。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条例制定工作。

有不少人关注到,此次通过的《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在名称上较原有的于 2018 年被废止的《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多了 " 生态 " 两个字。据介绍," 生态 " 这两个字的增加并不是简单的名称变化,而是江苏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迈入新时代的鲜明标志,是江苏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现实需要,也是江苏努力在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的必然选择。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 生态 " 的内容在《条例》中占有相当的比例,专门设置了 " 生态保护修复 " 一章,涵盖了建立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水生态监测、生态质量考核、生态状况公开、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名录清单、生态保护修复标准规范、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生态产品经营管理、财政转移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评估等系列制度体系。

【特色亮点】

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碳汇交易

《条例》分为总则、监督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八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等。

完善保护责任体系方面,《条例》规定区域限批、督察、约谈、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环境信用评价、挂牌督办等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加强生态保护修复方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规定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制度、动态监测制度、价值评价机制,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应用,推动建立生态产品经营管理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碳汇交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强化污染防治措施方面,完善建筑物外墙使用反光材料以及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管理措施。强化重点重金属产生单位监管和农业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维管理,建立环境健康、新污染物的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制度。

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方面,要求省、设区市政府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进机制,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任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能源体系和交通运输体系,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聚焦数据造假等突出问题,从制度设计上 " 堵漏洞 "

江苏是全国的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同时,庞大的经济总量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污染防治压力,诸如生态环境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全省污水收集处置、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生态监测等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还不能满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需要。

针对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问题,《条例》规定禁止环评、监测、运维、治理等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通过增加检查频次等手段重点加强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不良记录机构的监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公开信用评价结果,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并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实行 " 双罚 ",既罚机构,又罚个人,综合运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罚手段, 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针对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足问题,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大投入,组织建设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环境风险防控等生态环境基础设施。

针对生态环境应急能力不足问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应急保障、应急准备、响应处置等能力建设,保障环境应急工作正常开展;新设排污单位及时整改消除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义务,对未整改消除隐患的,给予相应的罚款处罚,压紧压实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全力防控生态环境安全风险,维护公共安全。

极具江苏辨识度,为经济发展建设 " 划边界、定框子、明要求 "

据介绍,《条例》中不少制度都是江苏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成功经验的总结,在监督管理、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等方面,极具江苏辨识度。

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明确,加强源头管控,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规定省和设区的市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定期评估调整,并作为开发建设、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为经济发展建设 " 划边界、定框子、明要求 ",从源头上防控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在生态保护修复方面,规定推进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进一步降低污染负荷;建立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制度,明确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自然生态空间和其他生态空间内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的禁止和限制行为,防止以修复之名行破坏之实。

在污染防治方面,建立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总量指标储备管理制度,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不足部分,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或者从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库中取得,服务保障重大优质项目落地;加强大江大湖污染防治,规定长江、淮河、太湖等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强化湖库富营养化治理;建立完善环境健康风险识别、调查、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制度体系,前瞻性加强新污染物治理;鼓励支持设区的市、县级政府通过多元化方式投资配建供市场主体共享使用的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

现代快报 / 现代 + 记者 徐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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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 低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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