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澄合山阳煤矿因多项违法违规操作,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警告,并罚款 32.5 万元。
根据 " 信用中国(陕西)" 官网发布的陕煤安监四罚〔2024〕1017-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陕西澄合山阳煤矿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3505 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附的供电系统图中的 3 条不同回路电源最远端两相短路电流值相同 , 与实际不符,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
2.3509 皮带巷卧底处有一处底部浮煤多未及时处理造成磨底皮带 ; 四采回风下山与四采皮带下山风门之间的浮煤堆积 , 没有及时清除和清扫、冲洗沉积煤尘,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
3. 四采辅运下山掘进工作面综掘机后部电缆用防拔脱装置失效,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4. 查询安全监控系统 ,1 月 3 日矿井主要通风机停风约 1 分钟 , 未填写安全监控运行日志,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 ;
5.1 月份矿井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行超过 1 个月未切换 , 进行检查。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 ;
6. 东翼变电所硐室后门入口未悬挂 " 高压危险 " 及 " 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 的警示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
7.3505 综采工作面皮带巷十字布控 7# 皮带 H 支架处无皮带过桥。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规定 ;
8. 检查时 1503 采煤工作面未按《1503 轨道巷、皮带巷抽放管路安装图》要求在上隅角采空区埋设抽采管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
9. 未按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 ,1509 综采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切顶线 1.5 米,违反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 2019)6.2.1 规定 ;
10. 未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排水等管路系统图 , 查阅矿井排水系统图发现 , 矿井 CT502 轨道巷掘进工作面、1509 备采工作面排水设备未如实在图纸上填绘,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 ;
11. 从业人员未按照煤矿《防治水现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查内容 , 每月开展一次井下防治水专项检查。抽查矿井 2024 年 1、2 月防治水隐患排查台账 , 发现矿井未对矿井排水设备的配电设备、线路、出水点的水量异常变化及围岩完整情况、防水煤柱、水闸门等设施进行检查,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 ;
12.1509 备采工作面为孤岛工作面 , 矿井未按照 1509 备采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结论对 1509 备采工作面重点监测区域进行监测 , 也未预先制定冲击地压防治措施进行治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
13. 检查时发现 1509 备采工作面自 3 月 4 日至 3 月 27 日每天上隅角瓦斯浓度由 0% 增大到 0.3%, 矿方未分析原因并制定预防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 ;
14.1503 综采工作面回风巷靠近机尾侧有 30 米长巷道高度不足 1.8 米 , 实际高度 1.6 米,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相对应以上违法事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分别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对陕西澄合山阳煤矿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处 2 万元的罚款(¥20,000.00);
2. 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处 1.5 万元的罚款(¥15,000.00);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 2 万元的罚款(¥20,000.00);
4.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处 2 万元的罚款(¥20,000.00);
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 2 万元的罚款(¥20,000.00);
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处 2 万元罚款(¥20,000.00);
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 2 万元的罚款(¥20,000.00);
8.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 2 万元的罚款(¥20,000.00);
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 2 万元的罚款(¥20,000.00);
10.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处 2 万元的罚款(¥20,000.00);
11.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处 2 万元的罚款(¥20,000.00);
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处 7 万元的罚款(¥70,000.00);
1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 2 万元的罚款(¥20,000.00);
14.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处 2 万元的罚款(¥20,000.00)。
合计罚款 32.5 万元,做出处罚的日期为 2024 年 4 月 8 日。
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08 月 28 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王村镇山阳村西,法定代表人为邓世龙。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来源 /ZAKER 陕西综合 信用中国(陕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爱企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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