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树山回到了家里,在案件进入法院阶段后他被取保候审。
迁西县检察院控诉马树山有两个罪名。其一是诬告陷害," 犯罪事实 " 是马从 2023 年 8 月到 12 月间,先后 6 次向河北省、唐山市领导邮寄举报信,举报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腐败问题。
马树山涉嫌的另一个罪名是诽谤,理由是他向迁西县委县政府、县直单位、乡镇主要领导干部邮寄信件,指控县委书记李贵富乱作为、县委组织部部长郑艳华搞人事腐败。
按当地官方的说法,是迁西县委办公室报案,当地侦查机关立案,认为马树山的行为涉嫌诬告陷害罪。
案件到了检察院,又增加了一条涉嫌的罪名——诽谤罪。
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指 "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 " 的行为,该条法律同时规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 ",不属于诬告陷害罪。
注意,捏造,就是明知不是事实,故意编造,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动机可能是出于不满、报复或其他非正当目的。马树山为何要陷害县委书记?从目前的报道看,没有发现这方面的合理解释。
另外,腐败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有的可能构成犯罪,有的属于违纪,有的轻微腐败可能只需要批评教育。马树山究竟反映了哪些所谓的 " 腐败 " 问题,是不是存在 " 编造 ",这是案件实体方面需要查明的核心事实。
从宪法、党章的规定来看,批评干部、反映问题属于公民权利,也是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如果让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毫厘不差、字字珠玑,显然做不到。党员群众听到一些呼声、看到一些现象,但消息来源不确切,或者信息口耳相传过程中有放大乃至失真,或者仅仅掌握片面事实,或者只是通过一些现象分析提出个人判断或意见,都可以为反腐机关提供线索,相关机关自然会以法纪为准绳查明真相的,不冤枉好人、不放过坏人,很少有反过来追究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的。
当然,如果反映人白纸黑字,说张三在某时某地给某官员送了一百万买官,而事实上没有,这种‘捏造’可能存在诬告陷害嫌疑,但是不是构成犯罪,还要看动机、情节、后果等主客观方面。
李贵富是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任迁西县委书记,属省管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权查处群众反映李贵富问题并得出结论的应该是河北省的纪检监察机关。现在,迁西县委接到党员群众的反映材料,没有转交,自己给自己断案,直接认定反映人 " 诬告陷害 ",同时当地司法机关神速启动刑事案件程序把告状者羁押在牢,最终引发舆论哗然是可以预见的。
至于当地检察院认为的诽谤罪,它原则上是一个自诉罪名,只有 "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 时,检察院才能以公诉的形式提起。可案件涉及的李贵富只是一名基层领导干部,怎么可能 " 严重危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
从社会效果和回避原则看,迁西县的处理也是经不起推敲的。县委书记,是本县政法机关的领导者,让自己领导的机关办理涉及自己的案件,不但无视现代司法上的回避原则,可以说连基本的避嫌都不顾了。
刑法是严肃的,是不可以随意动用的。
2008 年,《法制日报》主办的《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采写报道了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的官司——《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因其中涉及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而引发的西丰警方以 " 涉嫌诽谤罪 " 对朱文娜立案并进京拘传的事件,引发舆情。几天后,西丰警方对朱文娜正式撤销刑事立案、撤销拘传。
西丰 " 诽谤 ",殷鉴不远。迁西 " 诬告 ",如何落地?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 /" 平鸣 "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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