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04-17
“飞线”充电引火灾!无锡一男子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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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2 月 7 日凌晨

无锡市梁溪区某小区

单元楼门口东侧

电动自行车发生火灾

所幸消防部门接警后

及时赶到成功营救了被困群众

并将火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消防部门在调查过程中

发现小区业主

沿楼梯的窗户

为自家电动自行车 " 飞线充电 "

经现场勘验

火灾原因系该楼居民一男子

为电动自行车违规 " 飞线 " 充电

电动自行车充电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引燃周边电动自行车

目 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该男子因过失引起火灾

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并处罚款伍佰元

近年来

电动自行车因违规停放和充电

引发了不少火灾事故

那么关于电动自行车的使用

有哪些行为是违规的

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一起来看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电动自行车火灾诱发因素多

如何预防是关键

@各位电动自行车车主

请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行为

不要等到火灾发生了才追悔莫及

以下消防安全知识

一定要牢记在心

↓↓↓

来源:无锡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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