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和良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眉山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眉山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邹和良开除党籍处分;由眉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眉山市东坡区第六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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