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为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也是预防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岗前安全培训对强化和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技能素质具有决定性作用。现通报 2 起教育培训类典型执法案例,警示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发展水平。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基本案情:2024 年 3 月 20 日,执法人员对无锡市福美塑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 2 名新进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 名员工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此外还存在生产车间疏散通道被占用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七)项、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市应急局对无锡市福美塑业有限公司作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 4.6 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总经理王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 0.4 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基本案情:2024 年 4 月 7 日,执法人员对美聚金属制品(宜兴)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 5 名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教育培训记录情况与实际不符),此外还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市应急局对美聚金属制品(宜兴)有限公司作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 3.5 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培训自查内容 ↓
01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应根据不同人员不同培训需求以及一线员工的安全素质提升方向制定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培训;落实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及新上岗和转岗员工经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将被派遣劳动者和外包施工队伍人员纳入统一培训等。
02
企业应落实证书查验责任,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以及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证书,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等情况,尤其涉及承包商的特种作业人员要加强管理。
03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04
审核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三级教育培训按规定的内容、学时进行培训和考核,避免培训和考试流于形式、走过场;组织人员全面检查培训记录档案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造假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培训时长
高危行业(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一般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培训。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
(八)有关事故案例 ;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
(三)有关事故案例 ;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来源:无锡亲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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