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陕西 2024-05-22
陕西吴起一男子盗挖“龙骨”20余公斤被起诉,经鉴定为古脊椎动物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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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的一份起诉书显示,陕西吴起县男子深夜携带电锤、头灯等工具,在一处 " 龙骨 " 洞内盗挖,经鉴定查获的 " 龙骨 " 属于受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涉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被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杨某江,男,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人。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 年 12 月 24 日 23 时许,被告人杨某江和杨某某(待查)驾车前往吴起县某镇,杨某江将车停在沟口处,杨某某在车内睡觉,杨某江一人携带电锤、头灯等工具到达沟里一处 " 龙骨 " 洞内挖 " 龙骨 "。直到 12 月 25 日凌晨 5 时离开 " 龙骨 " 洞。

后杨某江驾车拉着杨某某准备回吴起县城。当行驶至长官庙镇长官庙村附近时被巡查的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 " 龙骨 "20.85 公斤。

经陕西省古生物化石保护研究中心鉴定:查获的 " 龙骨 " 属于受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这批化石属于中国北方新近纪三趾马动物群相关化石,化石等级为一般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具有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

被告人杨某江有犯罪前科,2004 年 2 月 20 日,其因犯盗窃罪被吴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1000 元。

吴起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江不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江有犯罪前科,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 /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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