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4-05-24
曝光!无锡通报2起典型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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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 " 厂中厂 " 安全管理,聚焦 " 不出事、不亡人、不落空 ",我市积极探索工作方法,加大整治力度,不断压紧压实 " 厂中厂 " 安全管理责任,着力破解 " 厂中厂 " 管理难点。现公布宜兴市 2 起典型案例,持续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01

2024 年 3 月 1 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富达罐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宜兴市应急局对宜兴市富达罐业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 1.8 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魏某作出处罚款 0.3 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2024 年 3 月 25 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锦腾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宜兴市应急局对无锡市锦腾纺织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 2.6 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作出处罚款 0.4 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处罚依据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应急局提示

近几年的工业企业火灾中

相当一部分就发生在 " 厂中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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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案例警示

01

2022 年 6 月 19 日,长汀县大同镇台帆机电厂房发生火灾,整体过火面积约 900 平方米,涉及多家不同类型生产企业厂房。

02

2020 年 8 月 8 日,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锦后路 95 号厂房发生火灾,造成 7 人当场死亡,1 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对于 " 厂中厂 "

该如何管理呢?

↓↓↓

来源:宜兴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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