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补发的相关通知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要求,"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即日起在长春市范围内,申请人申请证书或证明遗失、灭失补发的,由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门户网站刊发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 年 5 月 28 日
来源: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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