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陕西 2024-05-31
【今西安】正当防卫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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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5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 40 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 225~229 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该批指导性案例包括两件刑事案例和三件民事案例共五件案例,涵盖了校园霸凌、虐待未成年人、违法向未成年学生出售烟酒、婚内监护权、隔代探望等当今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以明确的司法态度统一了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图:最高法官网)

其中最受关注的 " 指导性案例 225 号 "《江某某正当防卫案》,除了近年来热度始终居高不下的 " 学生霸凌 " 外,还把 " 正当防卫 " 这个法律概念再次带入了大众的视野。

被人当面扇了耳光,你能忍住不扇回去吗?从古至今,对 " 正当防卫 " 的定义与判断历来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何在 " 法律 " 和 " 民心 " 之间找到平衡点,困扰着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即使是在法治观念已经高度成熟的现代社会,对 " 正当防卫 " 的认定,也总是伴随着无穷的争议与质疑。以致于《刑法》中的相关条款,一度居然成了只中看不中用的 " 花瓶 "。

01

历史上最著名的 " 正当防卫 " 案例,大概就是秦王政二十年(公元前 227)发生在咸阳宫殿的那起 " 图穷匕见 " 事件:原本志在必得的荆轲功败垂成,被秦王嬴政极限反杀。秦王的这次 " 正当防卫 " 也在客观上助推了中国大一统的进程,六年后,秦国统一中原,秦王政的身份也变成了秦始皇。

▲荆轲刺秦王(图:网络)

这里我们无意追究秦王与荆轲究竟谁才是正义的一方。单从法律角度出发,秦王的所作所为,确实符合现行法律中对 " 正当防卫 " 的定义。

根据历史资料记载,中国古代刑法一直就有类似 " 正当防卫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 之类条文。相关规定秦始皇之前就早已出现,秦始皇之后,千百年来类似的条款也从未消失过。

在《周礼》中,就有 " 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 的内容,如果有盗贼入室抢劫,危及到了主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那么杀了盗贼也是无罪的。《左传》则记载了一个具体的故事:郑国有一个叫游眅的贵族参加别人的婚礼,看人家新娘子长得漂亮,居然光天化日之下就上去动手动脚,结果被新郎一家人当场给干掉了。而当时主持郑国政务的子产秉公执法,不仅宣布新郎无罪,还撤了游眅儿子的官职。

到了汉朝,相关的法规又被进一步细化。《汉律》规定:" 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如果有人非法侵入你的住宅、车船,并且还拉拉扯扯欲行不法之事,那么你杀了他就是无罪的。对构成 " 正当防卫 " 的时间、地点以及条件都作出了规定。

▲《唐律疏议》(图:网络)

而古代法律的集大成之作、对中国近现代法系影响最大的《唐律》中,也对类似情况作了规定:" 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无论。" 如果自己家的长辈遭到他人的侵犯,子女有责任去解救。施救过程中若出现打伤、打死施暴者的情况,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酌情从轻处罚。

《旧唐书 · 刑法志》中记载了一个相关案例:唐朝长庆年间,戏子张莅与禁军康宪发生经济纠纷,张仗着自己是唐穆宗宠幸的红人,恃强凌弱,痛打康宪。混乱中,张莅被康宪的儿子康买得打伤后脑身亡。审判官员认为:康买得所为是出于保护父亲的孝行和面对张莅施暴的不得已之举,最终判其无罪。

当然,古代的法律法规,大都是立足于所谓 " 人伦 " 角度,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而非保护人民权益。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中确实有不少可供参考借鉴的经验,也可以帮助今人了解老祖宗们是如何探讨与实践 " 正当防卫 " 这个概念的。

02

1979 年,中国的《刑法》中已对 " 正当防卫 " 做了具体的定义:" 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因此造成侵害人伤亡的,对防卫人不以犯罪论处。" 这就是著名的 " 刑法第二十条 "。

1997 年修订《刑法》时,又更进一步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并提出了 " 无限防卫 " 的新概念。按法律规定,只要遇到不法侵害,大家可以放心大胆地使用任何手段进行防卫,不会受到刑事追究。

▲正当防卫(图:网络)

但近半个世纪以来," 正当防卫 " 和 " 无限防卫 " 的相关条文,一直都在很大程度上处于 " 休眠 " 的状态,成了近乎 " 摆设 " 一样的存在。" 人死为大 " 的传统观念,往往能起到颠倒黑白的作用,导致现实中无论是不是正当防卫,最终结果基本都是只要死了人伤了人,几乎都逃不过 " 故意伤害 " 甚至 " 故意杀人 " 的帽子。

2016 年的 " 于欢案 ",成为了激活 " 正当防卫制度 " 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2016 年 4 月 14 日,山东聊城女企业家苏银霞,因债务纠纷遭到 11 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苏银霞时年 22 岁的儿子于欢暴怒之下,抄起一把水果刀当场刺伤 4 人,其中一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于欢后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被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于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此案也引发了舆论界对于他究竟是 " 正当防卫 "、" 特别防卫 " 还是 " 防卫过当 " 的广泛争议。2017 年 6 月 23 日,山东高院宣布撤销一审判决,改为判处于欢有期徒刑 5 年。于欢在 2020 年底减刑出狱," 于欢案 " 也入选了 "2017 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

▲ " 于欢案 " 在山东高院二审现场(图:红星新闻)

可以说是在 " 于欢案 " 之后," 正当防卫 " 才真正算是 " 起死回生 ",成为了量刑时的一大重要依据。

03

于欢之后," 正当防卫条款 " 成为热搜词。如果说是于欢唤醒了沉睡的 " 第二十条 ",那么 2018 年的 " 昆山龙哥事件 ",则被认为是让 " 正当防卫制度 " 彻底摆脱其 " 吉祥物 " 的尴尬身份的最重要的司法案例。

▲ " 昆山龙哥 " 刘海龙(图:网络)

2018 年 8 月 27 日,江苏昆山,一名叫刘海龙的男子醉酒驾车,与骑自行车的路人于海明发生争执。在当地横行霸道惯了的刘海龙哪受过这样的气,当场抄家伙就追着于海明砍,谁知于海明也不是吃素的,居然直接来了个空手入白刃,不仅夺下了龙哥的砍刀,还当场把他反杀了。

案件发生后,社会对 " 正当防卫 " 的讨论和于海明行为的评价呈现出两极分化的态势。有人认为于海明是正当防卫;也有人说他的反击行为过于激烈,已经超出了 " 正当防卫 " 的范围,应按过失致人死亡论处。此案经审理后,法院给出了调查结果:刘海龙的行为构成对于海明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于海明的反击行为是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所采取的;于海明的反击行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即在制止侵害的过程中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于是," 昆山龙哥事件 " 就此盖棺定论:于海明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随即也宣布了对于海明案撤案处理。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图:最高检官网)

2020 年 8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总体要求、具体适用场合、对于 " 行凶 " 的理解和把握等方面,都参考了 " 昆山龙哥案 " 办理过程中的判断标准和办案规则。

如此看来,劣迹斑斑的 " 昆山龙哥 " 也算是做了一件善事:以生命为代价直接加速了法制进一步完善的进度。本案特别重要的一个意义就在于:让我们在适用正当防卫的制度之时,也能做到从防卫人的角度来看待问题——此事件发酵后,大众的观念出现了明显的转变,不再去斤斤计较地苛求防卫人,而是可以理性客观地分析其所作所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往更深的层次说:" 昆山龙哥案 " 的判决结果,对鼓励群众勇于同不法分子作斗争,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04

关于最高法刚刚发布的 " 江某某正当防卫案 ",此案不算复杂,核心冲突也不过是几分钟的事。

据报道:2019 年 5 月 17 日,湖南某中学初二学生江某某(男,时年 14 周岁),因为被同级邻班同学胡某怀疑 " 勾引其女朋友 "(事实只是江在一次活动时与胡的女友说了几句话),就被胡某纠集了 15 人,将其堵在厕所内侮辱、殴打。不堪受辱的江某某用折叠刀捅伤了霸凌者中的 3 人,造成两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

8 月 7 日,江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 年 7 月 6 日,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认定江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之后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期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2022 年 11 月 9 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江某某最终被判决无罪。

▲《第二十条》海报(图:网络)

2024 年春节,以 " 昆山龙哥案 " 为原型的电影《第二十条》上映。电影公映的近一个月内," 正当防卫 " 的搜索热度明显升高,且其中近 80% 都是非媒体发布,这说明在新闻媒体对 " 正当防卫 " 话题进行报道的同时,网民也对其表现出了极高的关注度和讨论度,也标志着 " 正当防卫 " 自此终于深入人心。

而在近些年,已经有为数众多的人涉及的案件结果,都因 " 第二十条 " 发生了改变:涞源的王新元一家三口、杭州盛春平、丽江的唐雪等,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福州赵宇则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第二十条》电影是艺术化的表达,但它和这些真实发生的案例一样,都在表达着一个最朴素的真理: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图片均源于网络

来源 / 今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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