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陕西 2024-06-04
西安女子买的新车查到两次出险记录,市场监管部门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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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给新车买保险时,市民杨女士却意外发现车辆竟有两次出险赔付记录,这让她不能接受。涉事西安大通高新店相关负责人表示,车辆系从其他经销商处调货,他们只是检验了外观,不掌握出险情况。这样的问题究竟该如何处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目前,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已介入调查。

新车有两次出险赔付记录

杨女士是西安一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5 月 6 日,她在西安大通高新店订购一辆 2023 款的上汽大通九座营运版客车。该车价税合计 148000 元,杨女士交纳了 43000 元,剩余的钱款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5 月 8 日,杨女士根据店方提供的购车发票给车辆买保险时,通过保险公司平台查询发现该车在去年有过两次出险赔付记录,至于什么原因出险则没有显示。

" 有两次出险赔付记录,就说明该车可能存在事故。" 杨女士说,她随即联系店方,对方表示对出险赔付记录并不知情,但会尽快给她一个说法。杨女士告诉记者,后来店方也确认这辆车存在出险赔付记录,但一直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

5 月 30 日,西安大通高新店销售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当时店里没有杨女士要买的 2023 款现车,于是他们从新疆一经销商处临时调货。" 车辆到店后我们只是对外观进行了检查,至于其他检查,则要等向客户交车时再详细做。" 该负责人说。而根据店方的购车流程,客户选好车型后,双方签订合同交纳车款,然后才是交车验车环节。

公司并不是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该负责人还表示,杨女士只是交了一部分订金,既没有签订销售合同,也没有提车。而他们只是应客户要求提供了销售发票。事发后,他们提出给杨女士更换一辆 2024 款新车,但杨女士提出索要三倍赔偿,这让他们无法接受。

杨女士告诉记者,起初,她认为店方将事故车辆以次充好当新车卖给他们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来处理,所以提出了三倍赔偿要求。但在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后,她才明白以公司名义购买的车辆属公户车辆,不受消法保护。

记者注意到,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对于杨女士遇到的情况,记者咨询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富俊。他表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而公司购买的车辆是用于经营或者生产,并不是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杨女士告诉记者,他们购买此车是准备做旅游营运,因为新车迟迟不能到位,他们每天租车营运的成本都在 500 元。从 5 月 8 日到现在已经快一个月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其间她向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

6 月 3 日,记者从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细柳市场监督管理所了解到,目前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已经介入调查。细柳市场监督管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前期他们已经对店方的相关手续进行了核查,具体调查结果还有待上级部门确认。至于杨女士提出的赔偿要求,建议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走司法程序。

来源 / 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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