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其中危险化学品是多数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的一类危险物品,其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具有较大的危险性。现通报 2 起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典型案例。
01
基本案情:2024 年 3 月 4 日,执法人员对无锡市国豪铣边机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油漆存放场所放有 19 桶油漆(20KG/ 桶)、9 桶稀释剂(15KG/ 桶)和 22 桶工业漆(3.5KG/ 桶),经调查确认,上述储存的物料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2828),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未采取防火、防静电、通风等安全措施。
处理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市应急局对无锡市国豪铣边机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 3.5 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基本案情:2024 年 2 月 29 日,执法人员对俱进金属(宜兴)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南侧空地上放有 11 瓶满瓶丙烷气瓶(30KG/ 瓶,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139),危险化学品放置场所未设置防倾倒、防晒、防火等安全措施。
处理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市应急局对俱进金属(宜兴)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 3.5 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在日常使用中
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场所应根据易燃、可燃、腐蚀、毒害等危险特性规范设置,一般应考虑电气防爆、防静电、通风、防流散、监测报警、防火间距与应急救援等安全技术要求。储存场所的设置可参考无锡地方标准《危险化学品中间储存设施安全管理规范》(DB 3202/T 1023 — 2021)执行。
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危险特性分区、分类、分库存放,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不得超量储存。
企业应为员工配备符合标准的劳保用品,督促员工按照规定装卸、开箱、搬运、使用与处置危险化学品。
企业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企业应在 "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 " 如实、准确填报使用危险化学品信息。
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等重点部位的风险告知和巡查检查,规范设备检维修管理,严格执行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审批程序,确认作业安全条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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