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4-06-18
​4S店交付的货车错了,买家营运损失的“锅”谁来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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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吴迪 记者 王瑞)日常购物中,很多人都遭遇过商家发错货的乌龙事件。小物件问题一般不会太大,可是当你购买了一辆 " 大货车 ",4S 店竟然发错了货,那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该案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卖方在交付货车错误后已及时履行提示义务,买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产生和扩大,判决驳回买方要求赔偿营运损失的诉讼请求。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一商贸公司主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2023 年 3 月 6 日,该商贸公司从一家汽贸公司处购买重型牵引汽车一辆,当日支付 288000 元购车款,汽贸公司员工将 A 车(车架号尾号 NX026239)的合格证通过微信发送给某商贸公司员工,商贸公司随即根据合格证为 A 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交纳车辆购置税。

2023 年 3 月 7 日,当商贸公司前去提车时,汽贸公司误将 B 车(车架号尾号 NX028189)交付给某商贸公司,A、B 两款外观相同,但 B 车内部配置更丰富,售价多 9000 元。因两款车的车架号不同,南京车管所拒绝将 B 车过户上牌。汽贸公司得知车辆交付错误后,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当日告知商贸公司愿意配合交付 A 车重新过户上牌,但商贸公司却坚持要求以 B 车过户上牌,且不同意支付差价 9000 元,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诉讼中,汽贸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但不同意赔偿营运损失 3 万元。

该案经六合法院审理后认为,商贸公司支付车款购买汽车,汽贸公司向某商贸公司发送 A 车合格证,商贸公司根据合格证为 A 车购买保险并交纳购置税,故双方对 A 车买卖达成协议。鉴于双方均同意解除车辆买卖合同,法院予以支持,汽贸公司在合同解除后应返还购车款 288000 元。

关于营运损失,商贸公司已支付购车款,履行买方全部义务,而汽贸公司有义务交付正确的车辆,其误将 B 车交付商贸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但汽贸公司当日及时提示商贸公司交付车辆错误,并同意重新交付已正常购买保险和交纳购置税的 A 车,因商贸公司拒绝重新提车导致 A 车无法过户上牌营运,故营运损失的产生和扩大系因商贸公司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对营运损失不应支持。法院遂判决解除车辆买卖合同,由汽贸公司返还购车款 288000 元,同时驳回商贸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商贸公司提起上诉。南京中院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违约方导致损失发生后,守约方不能无动于衷,放任损失的扩大,而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向违约方主张扩大的损失。商事交易活动中,商事主体应作出理性判断并实施合理行为,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本案中,汽贸公司交付车辆错误,存在违约行为,但其在车辆交付错误的当天及时告知商贸公司,并愿意配合换车重新上牌过户,此时商贸公司尚未产生营运损失,A 车已购买保险并交纳购置税,可以正常上牌营运,但商贸公司未采取适当措施,故营运损失产生和扩大系因某商贸公司的消极行为造成,其无权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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