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陕西 2024-08-31
存在13项违法事实,陕西燎原煤业被罚42万元并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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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发布了对陕西燎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四罚〔2024〕2066-1 号)。存在 13 项违法事实,陕西燎原煤业被罚 42 万元并停产停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陕西燎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 矿井未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 未能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 检查发现 2024 年 7 月份以来对矿长、机电矿长、通防矿长、安全矿长等人的考核 , 存在的问题基本一致 , 均存在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 未依据每个人的岗位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

2. 地测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 , 矿井水地质类型复杂的煤矿 , 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应配备地测相关专业 2 人 , 实际配备 1 人 , 防治水技术人员张军盈专业为机电应用技术 ;

3. 矿井 2024 年 7 月 24 日排查出采掘接续紧张的重大事故隐患 ,2024 年 8 月 10 在《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中上报 , 采取的限产和停产措施时间不具体 , 且未明确回采煤量完成时间 ;

4.110B 综采工作面瓦斯抽采管路不具备良好的气密性 , 检查发现上隅角插管处袋子墙未封闭严实 , 软管与硬质管路法兰未上全螺栓 , 软管接头漏气用风筒布包裹 , 运输 2-42、补 45 等瓦斯抽放孔漏气 ;1105 运顺顶抽巷 12 号钻场处抽采管路与积液箱连接不紧密 , 出现漏气 ;

5.110B 工作面液压泵站水箱处电缆、1105 回顺顶抽巷顶板水裂隙处电缆遭受淋水;

6.1105 运顺顶抽巷三部皮带机头外露转动部位 , 未装设护罩 ;

7.110B 工作面运输下山与回风通道处之间的联络巷 , 安设的 2 道反向风门未联锁 ;

8.1105 回顺顶抽巷距巷道开口 200m 处 , 巷道顶板破碎出现淋水 , 水量约 10m³/h, 未进行水温、水量、水质和水压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 ;

9.《1105 运输顺槽顶抽巷放水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依据和内容不完整 , 缺少物探引用成果和钻孔连续验证等内容 , 规定钻孔止水套管长度不小于 5 米 , 查看放水钻孔施工原始记录 , 下设的止水套管长度小于 10m;

10.110A 回风联巷倾斜巷道内使用串车提升物料 , 在上部平车场入口未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

11.《1105 运顺顶抽巷掘进作业规程》》规定采用机载液压支架作为临时支护 , 实际机载液压支架未安设 ;

12.1105 回顺顶抽巷挖掘式装载机甲烷传感器未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进行对照 ;

13. 轨道下山中部车场照明综保未按规定进行低压漏电试验 , 检查时间 8 月 12 日、13 日未进行低压漏电试验。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 ;《陕西省加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二)、(三)项;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4.《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9;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7.《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四条;8.《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条第二款;9.《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二款;10.《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11.《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1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 2019)8.4.3;1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据 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依据裁量权第二阶次虽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但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或能力等不符合要求 , 比法定要求少 2 人的 , 对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5.《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2.《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3.《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该煤矿 1. 处十四万元的罚款(¥140,000.00);2. 处五万元的罚款(¥50,000.00);3. 处三万元罚款(¥30,000.00);4. 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5. 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6. 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7. 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8. 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9. 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0. 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11. 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2. 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3. 对煤矿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合计罚款 42 万元并责令停产停业及警告。

企查查显示,陕西燎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03 月 06 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上白矾村,法定代表人为薛涛。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煤炭采掘及洗选、炼焦;煤炭销售及深加工;煤炭购销。

来源 / 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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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 陕西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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