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吉林 2024-09-29
吉林省这项待遇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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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29 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 2024 年度调整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 2024 年度调整和确定工伤保险

待遇标准的通知

吉人社发〔2024〕11 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 < 工伤保险条例 > 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 号)等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人员。本通知实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 170 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 162 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 154 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 147 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 140 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 126 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 3127 元的,再增加 30 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 63 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 57 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 6 元。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 262 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 210 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 157 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支付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标准为每人每日 28 元。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和确定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和确定起始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 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和确定标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 年 9 月 27 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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