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四年,李传良案有了新进展。10 月 11 日,《人民法院报》整版刊发牡丹江中院关于李传良贪腐案的公告。
公告显示,李传良案涉案资产超 31 亿元,李传良使用上述违法所得投入到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项目中,用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房产开发、工程建设等,以及购买房产、车辆、土地、设备等。案发后扣押、冻结资金共计人民币 140987.522529 万元、查封 1021 处房产、查封土地、滩涂 27 宗、查封林地 8 宗、扣押汽车 38 辆、扣押机械设备 10 台(套),冻结 18 家公司股权。
▲人民法院报版面截图
2020 年 9 月,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公布了黑龙江省鸡西市原副市长李传良被监察调查的消息。彼时,李传良已逃至境外,并向境外转移部分涉案赃款。
上述公告显示,牡丹江市检察院没收犯罪嫌疑人李传良违法所得申请一案,牡丹江中院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实施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犯罪,犯罪地在黑龙江省鸡西市,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检察院指定,将没收犯罪嫌疑人李传良违法所得申请一案交由牡丹江市检察院申请,牡丹江市中院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于 2024 年 9 月 29 日立案受理。
公告披露了李传良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李传良,男,1963 年 9 月 27 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公民身份号码 23030419630927423X,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鸡西市财政局原局长、鸡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鸡西市原副市长、鹤岗市原副市长,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联部街 47 号 2 栋 12 层 2 号。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被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 9 月 20 日被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李传良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逃匿境外,2020 年 12 月 1 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对其发布通缉令。
检察院申请内容:牡丹江市检察院牡检没申〔2024〕1 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载明,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在担任鸡西市财政局局长、鸡西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鸡西市副市长、鹤岗市副市长期间及辞去公职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 292586.011967 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 4892.1128 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 11000 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使用国有资金注册公司、擅自决定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揽工程,违法所得及收益共计人民币 7325.185136 万元。犯罪嫌疑人李传良使用上述违法所得投入到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项目中,用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房产开发、工程建设等以及购买房产、车辆、土地、设备等,案发后扣押、冻结资金共计人民币 140987.522529 万元、查封 1021 处房产、查封土地、滩涂 27 宗、查封林地 8 宗、扣押汽车 38 辆、扣押机械设备 10 台(套),冻结 18 家公司股权。
▲李传良资料图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传良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逃匿后被通缉一年不能到案。有证据证明前述在境内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犯罪嫌疑人李传良的违法所得及收益,依法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告指出,犯罪嫌疑人李传良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可以书面形式向牡丹江中院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李传良的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应当提供与李传良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应当提供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据材料。如不按规定申报权利,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公告期间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牡丹江中院将依法审理。
来源 / 澎湃新闻、大皖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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