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15 日,吉林省商务厅发布《关于做好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工作的补充通知》,将《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中 " 补贴标准 " 的三档补贴调整为四档补贴,具体如下:
(一)新购车辆为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下同)分档予以补贴:
价格 5 万元(不含)以下的,每辆补贴 4000 元,
价格 5 万元(含)至 10 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 6000 元,
价格 10 万元(含)至 15 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 8000 元,
价格 15 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补贴 13000 元。
(二)新购车辆为传统燃油乘用车的,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分档予以补贴:
价格 5 万元(不含)以下的,每辆补贴 3000 元,
价格 5 万元(含)至 10 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 5000 元,
价格 10 万元(含)至 15 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 7000 元,
价格 15 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补贴 11000 元。
《实施方案》其他内容不变。
来源:吉林发布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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