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出租汽车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2024 年第 38 期)
长春市交通运输部门坚持有诉必查、一案双查,持续加大出租汽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网约车非法营运行为,规范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切实保障乘客权益。现公布 8 起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警钟长鸣,提醒广大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案例一:2024 年 7 月 1 日,吉 AFC8642 驾驶员刘建飞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 滴滴出行 " 网约车 APP 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刘建飞罚款 5000 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 年 7 月 3 日,吉 AF58123 驾驶员欧勇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 滴滴出行 " 网约车 APP 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欧勇罚款 5000 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4 年 7 月 8 日,吉 AF36903 驾驶员曹雷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 滴滴出行 " 网约车 APP 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曹雷罚款 5000 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4 年 7 月 16 日,吉 AF80202 驾驶员刘广东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 滴滴出行 " 网约车 APP 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刘广东罚款 5000 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4 年 7 月 22 日,吉 AFG0959 驾驶员关树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 滴滴出行 " 网约车 APP 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关树春罚款 5000 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4 年 8 月 7 日,吉 A26T3A 驾驶员贾鑫磊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 滴滴出行 " 网约车 APP 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贾鑫磊罚款 5000 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2024 年 8 月 7 日,吉 AFH8761 驾驶员周鹤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 滴滴出行 " 网约车 APP 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周鹤罚款 5000 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2024 年 8 月 13 日,吉 A2330F 驾驶员林海涛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 滴滴出行 " 网约车 APP 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林海涛罚款 5000 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城市晚报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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