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 号)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含)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且 2024 年 1 月 1 日后仍符合继续领取条件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按照伤残等级,一级每人每月增加 350 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 330 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 310 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 290 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 270 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 250 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 130 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 110 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 20 元。
三、资金渠道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本次调整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24 年 12 月 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黔人社通〔2024〕91 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 号)相关规定。
二、本次待遇调整涉及哪些人员?
答:全省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含)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且 2024 年 1 月 1 日后仍符合继续领取条件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
三、本次待遇调整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伤残津贴,按照一至六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 350 元、330 元、310 元、290 元、270 元、250 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及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分别增加 130 元、110 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 20 元。
四、本次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谁支付?
答: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本次待遇调整从什么时候实施?
答: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来源 贵州省人社厅网站
编辑 段筠 /编审 李枫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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