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4-12-06
原创诗歌被媒体热播,署名却换成了“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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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萌 侯颖 记者 毛晓华)男子孙某 2005 年创作了诗歌《写给母亲的诗》,十几年后,他无意中发现泰州 3 家单位在公众号上使用了该诗歌,但署名均为冰心。于是,他以侵权为由将 3 家单位告上法庭。而被告辩称,涉案作品在庆祝母亲节时,被各电视台、门户网站刊登,上面作者均为冰心,因此他们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法院审理查明,孙某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等,足以证明其是该作品作者,判决 3 名被告赔偿损失。

2005 年 3 月 1 日,孙某创作完成了文字作品《写给母亲的诗》,并办理了著作权登记。然而,10 多年后,孙某发现泰州三家公司未经许可,在公众号上使用该作品,且作者署名为 " 冰心 "。和孙某的文字作品对比,除部分字词有所调整外,其表达形式、内容与孙某作品基本无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

孙某将三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辩称,案涉作品《写给母亲的诗》在庆祝母亲节等节日时,被各省市电视台、门户网站等刊登,上面均写作者为冰心。被告作为普通人,并非出版社,通过电视宣传以及互联网的检索,已尽到了审慎义务,相信该作品为冰心所作符合情理,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

孙某在庭审中陈述,已关注到互联网上以作者冰心名义发布案涉作品的侵权行为一直在维权。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案涉诗词共计 16 行,主要内容为表达对母亲的思念,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依法应受保护。原告孙某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案涉作品权属的证据。本案中,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及首次发表证据《诗潮》期刊,可以证明原告为案涉诗词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著作权利受法律保护。

法院表示,被告虽抗辩称互联网诸多媒体转发为冰心的作品,但并未提交冰心文集、诗集汇编等有效的出版文书或其他证据能否证明冰心确实为案涉诗词作者的有效证据,故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三家单位共赔偿 3800 元。

法官提醒,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被告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包含了原告主张的诗词内容,且未正确署名,侵害了原告对案涉作品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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