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 2 月 18 日讯 昨日晚间,远兴能源 ( 000683.SZ ) 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远兴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
2009 年 12 月 10 日,远兴能源等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中煤能源 ) 签订《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公司向中煤能源转让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下称蒙大矿业 ) 51% 股份。之后协议各方根据约定按持股比例对蒙大矿业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后公司持有蒙大矿业 34% 股份,同时约定基准日 ( 2009 年 6 月 30 日 ) 之后实际发生的,应当由蒙大矿业承担的矿权价款由原股东方承担。
2020 年 12 月 21 日,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下称乌审旗国资公司 ) 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蒙大矿业,请求以乌审旗国资公司 2016 年的追溯性评估报告为依据,判令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 21.06 亿元,诉讼标的金额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7.32%。
2021 年 11 月 17 日,乌审旗国资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蒙大矿业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 22.23 亿元。2021 年 12 月 30 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 22.23 亿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8.35%。基于《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蒙大矿业与乌审旗国资公司上述诉讼事项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也未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 2022 年 4 月 12 日才首次披露。
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一、对远兴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的罚款。二、对时任董事长宋为兔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三、对时任总经理孙朝晖、时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纪玉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远兴能源全称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天然碱法制纯碱和小苏打、煤制尿素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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