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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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30 多位男子的离奇遭遇引发网友关注和热议。
据环球网资讯报道,当事人之一的阿姚初步统计,在惠州仲恺高新区玖璟台、昊艺尚苑等小区,有 30 多位业主 " 前女友 " 叫刘佳。业主大多 30 岁左右,都是来自深圳的工薪阶层," 恋爱 " 时长通常不超一个月。
那么,他们的女友为什么都叫同样的名字呢?难道真的有如此巧合吗?显然不是,也不可能。所以这么 " 巧 ",是因为 " 刘佳 " 的精心设计。
" 刘佳 " 是谁?刘佳是一位房托,她通过网络与男士联系,然后以 " 恋爱 " 之名,要求 " 男友 " 先买房再见家长然后同居。为了引诱购房,她甚至愿意出 3 万元的定金作为首付,还承诺男友一起还房贷,然后 " 强烈推荐 " 惠州仲恺高新区玖璟台、昊艺尚苑等小区。购房手续办好以后,年轻貌美又体贴懂事的 " 女友 " 立即开始态度冰冷,先是说忙,拒绝见面,后来干脆微信、电话拉黑,没过多久就消失得无影无踪,彻底失联了。
可以想象的是,为了能够把对方哄到买房的地步,即便不能同居,也一定要付出除献身之外的一切。那么," 刘佳 " 的行为,算不算色诱、色骗呢?算不算是一种诈骗行为呢?是否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呢?
作为房托,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向别人推销房产,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前提是,要合法合规,要遵守社会公德,而不是不择手段。而从 " 刘佳 " 的行为来看,显然已经突破了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底线,突破了房产销售的基本规则。将其作为诈骗和变相卖淫都不为过,毕竟,短期内欺骗了那么多男士,且都是以 " 恋爱 " 之名欺骗的。将其定性为诈骗和变相卖淫,符合相关规定。
我们说,购房也是需要双方自愿的。虽然这些男士的购房,最终也是自己签字认可的,但是,他们的行为,都是被 " 刘佳 " 的 " 结婚 " 要求逼迫的。如果撇开 " 恋爱 "" 结婚 " 等因素,大多数不会选择现在买房,更不会在这几个小区买房。更何况,这些购房者都是依靠贷款购房。他们的经济实力是否达到购房的程度,也是一个问题。
这就带来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 " 刘佳 " 的行为,是否与开发商、房产中介之间有关联,有怎样的关联,彼此之间是否还有某种协作关系和利益关系,有关方面应当介入。如果经过调查,发现 " 刘佳 " 的欺骗行为,与开发商、房产中介等有关系,还要对开发商、房产中介等予以处罚。同时,应当允许这些购房者退房,并赔偿购房者的经济损失。
市场经济下,信誉是第一位的。在此起事件中,无论当事人之一的 " 刘佳 ",还是其背后的开发商或中介,都是不讲信誉的表现。我们甚至可以怀疑,如果 " 刘佳 " 的行为,是与开发商、房产中介勾结在一起,还可以认为是开发商或中介实施的色诱和色骗行为,需要更加严厉地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当然了,对这些购房者来说,也是需要吸取教训的。一个从网络认识的女人,仅仅不到一个月时间,就要求其买房,就谈婚论嫁,也太草率了一点吧,天上没有这样的馅儿饼可掉吧。如果因为看到对方貌美,就不顾一切地贷款买房,恐怕也是被美色迷住了双眼,是不应该的。教训很深刻,自身责任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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