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资本原创
记者 | 俞瑶 曾汉
编辑 | 邓凌瑶
红星资本局 3 月 5 日消息,今年,DeepSeek 掀起关于 AI 大模型的讨论。在投资理财圈,不少人跟着 DeepSeek 炒股,小红书上 " 跟着 AI 买股票 " 已经有了 3 万多条帖子。
3 月 4 日,红星资本局实测市场上 5 个 AI 大模型,包括 DeepSeek、豆包、通义、腾讯元宝、文心一言。有的在网页版推荐了具体股票,有的在 APP 端推荐了具体股票,还有的在 APP 端和网页版均推荐了具体股票。
AI 大模型是否应纳入 " 荐股软件 " 监管范围?有律师称,部分 AI 大模型在回答提问时推荐了具体的股票名称和代码,符合证监会对 " 荐股软件 " 的定义,应纳入监管范围;也有律师称,虽然 AI 大模型给出了具体结论,但结合 " 荐股软件 " 的复杂性、商业性、具体性等特点,不能被认定为 " 荐股软件 "。
资料图 图据视觉中国
实测:多个 AI 大模型选股给出具体公司名
3 月 4 日,红星资本局以 " 请帮我推荐一支值得买的股票 " 为指令测试了多家 AI 大模型,发现各个大模型推荐股票的情形不一。
例如,文心一言和通义在 APP 和网页版均给出了具体的股票名称。其中,文心一言 APP 给出了该股票的推荐理由和风险提示;文心一言网页版则先是给出值得关注的股票类型,再点出一家具体的公司。通义 APP 及其网页版均是直接给出多家具体公司名称。
截图自通义 APP
虽然给出具体建议,但文心一言称 " 在选择股票时需要谨慎,因为股票市场存在风险,没有哪一只股票是绝对安全的 ",在推荐具体的股票时也会标明 " 以下是一只具体股票的分析与推荐,但请注意,这仅作为示例,不构成投资建议 "。通义则称 " 以上提到的股票仅供参考,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做进一步的研究或咨询专业的财经顾问 "。
豆包和腾讯元宝则仅在网页版给出具体的公司名称。例如,豆包 APP 称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我无法提供具体的股票推荐或投资建议 ",腾讯元宝 APP 也称 " 作为 AI,我不能提供实时数据或预测,所以应该建议用户自己做研究 "。
不过,当红星资本局更换提问方式,例如 " 根据今天的盘面,帮我分析一下明天可能上涨的股票 "" 我想花 500 元 -1000 元购买 1-3 只股票 ",豆包 APP 和腾讯元宝 APP 均给出了具体的公司名称。
截图自豆包 APP
腾讯元宝网页版根据行业,点出了具体的公司名称,不过也提醒称 AI 不能提供具体的投资建议;豆包网页版也列出了具体标的,并称 " 过去的表现并不能保证未来的收益,所以很难直接推荐某一只绝对值得购买的股票 "。
至于 DeepSeek,其在网页端称因涉及个人财务建议,且市场情况随时变化,故没有提供具体的股票推荐。红星资本局还以其他提问方式测试,DeepSeek 网页版均未给出具体建议。但是在 APP 端,DeepSeek 直接推荐了多只具体股票。
是否应纳入 " 荐股软件 " 监管范围?
律师观点不一
2012 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对利用 " 荐股软件 "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 " 荐股软件 " 是指具备四项条件中一项或多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包括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选择建议;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提供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卢鼎亮告诉红星资本局,结合当前 AI 大模型的实际表现,部分 AI 大模型在回复提问时推荐了具体的股票名称和代码,提供了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选择建议,符合对 " 荐股软件 " 的定义范畴和监管范围。
卢鼎亮指出,部分大模型采取通过技术性切割,区分 " 内容生成 " 与 " 投资建议 ",声称推荐结果仅为基于技术中立性的信息整理,进而避免法律风险,但是这种具有荐股性质的回复依然容易生成误导性推荐。
不过,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称,这些 AI 大模型软件虽然给出了具体投资指向,符合 " 荐股软件 " 的表征,但结合 " 荐股软件 " 的复杂性、商业性、具体性等特点,AI 大模型不能被认定为 " 荐股软件 "。
赵良善提到,这些 AI 大模型给出了风险提示,使得投资建议属性减弱,更倾向于 " 信息筛选 " 或 " 信息提供 ",因此不能被认定为 " 荐股软件 ";另外,这些 AI 大模型目前是免费的,未发生任何商业利益,更倾向于公益性服务,是用于方便用户生活的工具,不符合 " 荐股软件 " 的商业属性;最后,就其给出的具体分析和结果看,大抵涉及一些大方向和发展较好的领域或企业,缺乏深度投资分析意见和价格走势等,更像一种给用户市场数据的辅助工具,而非股票购买的唯一决策依据。
对于一些 AI 大模型前后自相矛盾,赵良善称,可能因为技术尚不成熟,算法在生成回答时无法在筛选分析过程中与法律规定接轨。他还提到,法律上对于 " 荐股软件 " 的监管尚在摸索和完善过程中,一些开发者可能利用这一监管薄弱点及免责条款来规避法律风险等。
卢鼎亮认为,监管部门应当以 " 功能实质 " 替代 " 技术形式 " 作为判定标准,并通过穿透式监管遏制平台或第三方利用规则漏洞规避责任,最终实现 " 保护投资者 " 与 " 鼓励科技赋能 " 的平衡。赵良善则强调,AI 始终是工具,用户应合理利用 AI,避免投机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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