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黔南 03-17
蒙文高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荔波县瑶山瑶族乡人民政府原一级主任科员蒙文高贪污、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蒙文高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被告人蒙文高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发还给有关单位。

经审理查明:2015 年至 2017 年,被告人蒙文高利用担任瑶山乡副科长级干部、综合社区服务中心专职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伙同他人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 34 万余元,实际发放 23 万余元,其中蒙文高个人实际分得 10.3 万元。

2016 年至 2024 年,被告人蒙文高利用担任高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瑶山瑶族乡一级主任科员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接、施工和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个人以及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 64 万余元,被告人蒙文高个人收受 62 万余元。

荔波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蒙文高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其中,贪污犯罪中尚有部分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蒙文高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犯罪事实、部分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蒙文高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荔波县 20 余名干部职工和群众到庭旁听并接受警示教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来源 荔波县人民法院

编辑 周欢 /编审 李枫 /签发 蒲谋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