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方集团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从中可以看到:2025 年 3 月 1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24 号。
经查明,2020 年至 2023 年,东方集团出于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以及业绩考核等目的,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东方集团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3,896,546,638.75 元、4,865,498,090.36 元、6,542,641,212.14 元、824,804,130.07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 ( 更正前,下同 ) 的 25.20%、32.05%、50.44%、13.56%,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3,875,480,343.50 元、4,844,256,749.59 元、6,530,267,411.95 元、823,740,728.14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 23.74%、29.57%、45.43%、11.45%。东方集团 2020 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违法事实,有东方集团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会议资料、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相关客户和供应商提供的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
据了解,如果证监会经过调查后最终对东方集团实施行政处罚的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 2021 年 4 月 30 日至 2024 年 6 月 18 日期间买入,并在 2024 年 6 月 19 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 ( 无论是否解套 ) 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 Excel 文件)发送到邮箱 quanyi85651425@163.com ,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 : 一、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二、对张宏伟处以 1,000 万元罚款;三、对孙明涛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四、对党荣毅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五、对康文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六、对戴胜利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七、对张惠泉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八、对吕廷福、刘艳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东方集团在公告中称:根据收到的《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起停牌,将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据公开资料显示,东方集团的主营业务为现代农业及健康食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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