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思网讯:3 月 17 日,据郑州市政府,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中提到,为进一步盘活存量闲置土地,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 号)及国家、省、市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列入收地范围:(一)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优先);(二)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确需收回的土地;(三)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且暂未建设的土地;(四)国家、省、市等相关政策规定可以收回收购的土地。
收地价格以基础价格为基础,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等情况,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经集体决策确定。
价格确定:
1.司法或破产拍卖进入变卖程序的土地,相关司法程序完结后,在变卖价格不高于基础价格的前提下,可按变卖价格和税费确定收地价格。
2.承担有保交楼任务的企业无力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按照基础价格确定收地价格,收地款用于保交楼项目。
3.拟收回收购地块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市域内参与竞买与原土地等值及以上土地的,按照基础价格确定收地价格,企业足额缴纳新地块土地价款后,支付收地价款。
4.因法定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权人至收地工作实施时仍无法开工的,按照基础价格确定收地价格。
5.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土地,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等情况,按基础价格下调 5%确定收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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