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梁怡
因连续四年财务造假,于 1989 年登陆 A 股的东方集团(600811.SH)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曾经的 " 东北首富 " 张宏伟遇难关。
3 月 16 日晚间,东方集团公告称,公司被认定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实际控制人张宏伟被处以 1000 万元的罚款,并且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3 月 18 日,东方集团股票复牌并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东方),当天开盘一字跌停,报收于 0.87 元 / 股,跌停板上封单高达 706 万手,有超过 6.14 亿资金在排队割肉出逃。截至 2024 年三季度末,东方集团股东达到 12.90 万户,较上一季度增加 14.11%。
知名财税审专家、资深注册会计师刘志耕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东方集团与前几年暴雷的康得新(康得退,002450.SZ)在关联资金占用模式(利用金融机构归集资金)、财务造假的手法(如虚构业务调节利润)、控股股东的动机(如债务危机传导)及监管暴露路径(异常财务信号触发调查)等方面存在着系统性相似。
" 两公司均属于通过复杂的关联交易、资金流转掩盖控股股东实施利益输送的典型案件。" 刘志耕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连续 4 年财务造假
2024 年 6 月 22 日,东方集团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在半年多时间的调查后,东方集团财务造假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今年 2 月 28 日,证监会通报了东方集团财务造假案阶段性调查进展:已初步查明,东方集团披露的 2020 年至 2023 年财务信息严重不实,涉嫌重大财务造假,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时代周报记者注意到,在随后包括 3 月 3 日在内的连续 7 个交易日,公司股价均一字跌停,3 月 12 日,公司终于打开成交,当天换手率高达 32.38%,成交额达到 12.3 亿元。
今年 3 月 16 日,东方集团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 年至 2023 年,东方集团出于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以及业绩考核等目的,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
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东方集团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约 38.97 亿元、48.65 亿元、65.43 亿元、8.25 亿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更正前,下同)的 25.20%、32.05%、50.44%、13.56%,分别虚增营业成本约 38.75 亿元、48.44 亿元、65.3 亿元、8.24 亿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 23.74%、29.57%、45.43%、11.45%。
4 年时间,东方集团虚增营业收入合计高达 161.3 亿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 160.73 亿元。
对此,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东方集团及实控人张宏伟在内的 8 名责任人被累计处以 3900 万元的高额罚款,而张宏伟本人还因组织、指使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被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图片来源:公告截图
流动性危机爆发
事实上,去年 6 月东方集团的流动性危机就开始浮出水面。
2024 年 6 月 18 日,东方集团公告,公司收到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 东方财务公司 ")书面回函,因东方财务公司近期流动性暂时趋紧,东方集团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出现大额提取受限情形。截至 2024 年 6 月 17 日,东方集团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和贷款余额分别是 16.40 亿元、6.66 亿元。
随后,上交所紧急下发监管函,要求公司自查在关联财务公司的存款存放和使用情况,本次存款大额提取受限,相关资金是否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挪用,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6 月 19 日,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简称 " 东方有限 ")及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出具了《关于化解财务公司相关风险的承诺函》,承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等方式支持东方财务公司化解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但最终,证监会对东方集团展开立案调查。
在刘志耕看来,2024 年 6 月东方集团暴发的流动性危机,其本质或是因为资金链、风险管控及合规链条系统性失效的集中爆发。根据证监会的调查,东方集团将大量资金存入其关联方财务公司,而这些资金又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挪用,导致 16.4 亿元存款无法提取,从而暴露出大股东通过财务公司套取资金的问题。
东方集团的流动性问题在 2023 年年报已初见端倪,这也导致公司年报被出具 " 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 ",原因之一就是控股股东的资金问题。东方有限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腾支行 4.54 亿流动资金贷款于 2024 年 4 月下旬到期未偿还,公司为东方有限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5 年 3 月 6 日,东方集团再次公告称,此前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6.29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到期后无法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张宏伟以东方集团为核心,参股、控股联合能源集团、民生银行、ST 锦港多家上市公司,一度在资本市场上形成规模庞大的 " 东方系 "。
据第一财经报道," 东方系 " 的资金是以上市公司为平台,进行资本运作和杠杆撬动。近十年来," 东方系 " 一面利用名下上市公司向市场募集巨额资金,另一方面高比例质押资产举债。
Wind 数据显示,上市以来,东方集团募资共计 366.58 亿元,其中定增 87.03 亿元,发债券融资 121.6 亿元,间接融资 ( 按增量负债计算 ) 140.82 亿元。
图片来源:wind
截至 2024 年 6 月底,包括货币资金在内,东方集团受限资产总计达 280.99 亿元,占总资产的 78.53%,而这些资产主要用于质押借款。
图片来源:2024 半年报
而截至 2024 年 6 月底,东方集团在民生银行的贷款余额约 74.04 亿元,其中短期借款余额为 6.5 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 45.02 亿元,也就是说一年内需偿还的贷款总额超过 50 亿元。
图片来源:2024 年半年报
与此同时,民生银行在 3 月 16 日也发布公告称,董事会收到张宏伟辞职函,因个人身体原因,他申请辞去第九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董事及相关委员会职务。张宏伟曾担任民生银行副董事长一职长达 25 年。
投资者如何索赔?
2024 年 6 月 25 日,东方集团收到债权人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东辉公司 " ) 《重整申请告知函》,因公司未能清偿东辉公司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一定重整价值,东辉公司已向哈尔滨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东辉公司为东方集团进行哈尔滨东方大厦改造工程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方,目前公司尚待支付申请人剩余工程款 752,305.30 元。
2024 年 7 月 15 日,东方集团收到哈尔滨中院《决定书》,为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有效识别重整价值及可行性,哈尔滨中院决定对东方集团启动预重整。
根据东方财富 choice,自去年 7 月东方集团披露启动预重整之后,公司股价大幅上涨。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触及 0.59 元 / 股的最低点,至 2024 年 11 月 8 日触及 3.74 元 / 股的最高点,期间股价大涨超五倍。
图片来源:东方财富
但值得注意的是,东方集团虽已于前期推进预重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由于公司已被立案调查,且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属于 " 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 " 的情形。
截至 2024 年三季度末,东方集团的股东为 12.90 万户,较上一季度增加 14.11%。其中两大金融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中证 1000ETF、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ORGANSTANLEY&CO.INTERNATIONALPLC.)在 2024 年三季度进入十大股东之列,分别持股 1624.63 万股、1092.33 万股。
作为东方集团审计机构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东方集团涉嫌财务造假的四个财年中,2020 年至 2022 年间连续三年出具了 " 标准无保留意见 " 报告,仅在 2023 年出具了 "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在东方集团财务造假案中,哪些投资者有资格且如何进行索赔?
证券仲裁员、北京证投律师事务所证券律师刘海旭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东方集团因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 2024 年 6 月 22 日披露《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同日东方集团披露《关于核实相关情况的回函》,其中表明 " 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其他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的其他事项。"
刘海旭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虽然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未明确表明上市公司的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仅表明存在 "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但实务中习惯性将证监会立案通知公告日作为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因此对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东方集团披露 2020 年年报后至 2024 年 6 月 22 日之间买入东方集团的股票,并在 2024 年 6 月 22 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发起股票索赔。
刘海旭进一步表示,对于东方集团披露的 2020 年至 2023 年财务信息严重不实,涉嫌重大财务造假的违法行为,东方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重大责任,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分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承担责任。但实务中法院无法判断应当承担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一般以证监会行政处罚结果作为董监高是否应当责任的依据。实际上,对于确认年度报告真实性并对相关的财务数据真实性具有判决能力和义务的董事(尤其是会计类独立董事等)、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对相关的赔偿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应当仅以证监会的处罚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钟春宇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本案中,2020 年年报披露日(2021 年 4 月 30 日)系虚假陈述实施日争议不大。而针对揭露日,受立案调查披露日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披露日的影响将存在争议。揭露日选择的不同将影响可以索赔的投资者范围。如认定 2024 年 6 月 22 日为揭露日,则在此之后买入的投资者不具备索赔资格,而若认定 2025 年 3 月 17 日为揭露日,则在此之前卖出的投资者不具备索赔资格。
基于此,钟春宇表示,2021 年 4 月 30 日至 2024 年 6 月 22 日(立案调查)之间买入东方集团股票,并在 2024 年 6 月 22 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索赔。考虑到部分地区法院较为谨慎可能会对揭露日认定标准较高,建议在 2024 年 6 月 22 日至 2025 年 3 月 17 日之间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关注本案后续动向。需要提示的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投资者在起诉时可以将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有关责任主体一并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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