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思网 04-18
山西分布式光伏征求意见:工商业自用比例不低于50%,未达要求的电网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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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思网讯:4 月 17 日,山西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示。

意见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

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严禁非用电投资主体以自然人户用名义进行备案,避免出现逃避税收、信息欺诈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电力交易市场。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工商业光伏,自发自用电量占年发电量的比例应在 50% 以上,鼓励通过储能等方式优化涉网安全与电网友好性。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未达到要求时,调度机构可提前对项目采取限制出力等措施,使得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达到要求。

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取得备案手续和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前,严禁提前开工建设。私自提前开工建设的,一经发现,由电网企业报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及行政审批部门,取消备案。

项目备案后应尽快建成并网,并网有效期限为一年。对于超出并网时间确认无法推进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为其办理并网,由电网公司配合所在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及时予以清理,及时释放接入空间。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

各地不得以特许权经营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者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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