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获悉,美国西部时间 7 月 2 日,美国加州 JAMS 国际仲裁中心最终裁决:" 大嘴猴 " 新品牌方保罗弗兰克有限公司单方解约行为无效;宏联公司仍享有包括中国内地、香港及澳门地区的 "Paul Frank/ 大嘴猴 " 品牌合法独占许可权;宏联公司不构成《主许可协议》项下可诉的重大违约;驳回保罗公司在本次仲裁中提出的所有救济请求,保罗公司因未能履约、拒绝履约,应向宏联公司支付赔偿金数千万美元。(上证报)
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获悉,美国西部时间 7 月 2 日,美国加州 JAMS 国际仲裁中心最终裁决:" 大嘴猴 " 新品牌方保罗弗兰克有限公司单方解约行为无效;宏联公司仍享有包括中国内地、香港及澳门地区的 "Paul Frank/ 大嘴猴 " 品牌合法独占许可权;宏联公司不构成《主许可协议》项下可诉的重大违约;驳回保罗公司在本次仲裁中提出的所有救济请求,保罗公司因未能履约、拒绝履约,应向宏联公司支付赔偿金数千万美元。(上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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