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股东 " 是指未经本人同意,身份证件或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被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情况。某天,一男子突然发现自己 " 被股东 " 了怎么办?津南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
2009 年 7 月,小李不慎丢失了身份证,随即前往公安机关办理了挂失手续,也补办了新的身份证。然而,这场因身份证丢失引起的风波却未结束。2024 年 11 月,小李在办理失业保险时发现自己竟担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小李非常纳闷,自己从未就职于甲公司,对甲公司毫不知情,更未出资以及实际参与公司经营。
经查,甲公司设立登记于小李丢失身份证 4 天后,股东(发起人)、法定代表人均为小李。小李为维护自身权益,遂将甲公司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不具备甲公司股东资格并要求甲公司涤除其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诉讼过程中,经笔迹鉴定,甲公司工商档案中《公司登记设立书》《股东会议决议》《公司章程》《住所租赁使用证明》中小李的签字均非本人书写。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李不曾在甲公司工作,也未参与过公司经营决策,其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能力和实质条件。法院确认小李不具有甲公司的股东身份,在内部股东之间无法有效实质推进变更或涤除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手续情况下,判令支持涤除小李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的主张。
■ 法官说法
近年,工商登记系统才普遍引入人脸识别等实名认证程序,但在互联网、人脸识别系统尚不发达的年代,工商登记代理制度、公司注册登记形式审查制度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足,给不法分子冒名注册公司提供可乘之机。身份信息被他人用于注册公司,成为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将面临极大法律风险或承担债务责任,从而导致个人信用、投资经营受到影响。
如果发现自己 " 被股东 "" 被高管 ",最常见的途径为民事诉讼,即被冒名者向法院提起消极的资格确认、变更公司登记等诉求,请求确认不具有相应的身份,或者请求判决涤除身份登记,进而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涤除冒名登记信息。另一种途径为行政诉讼,被冒名者在有确实证据证明自己被冒名的情况下,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 的规定,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为由,要求撤销登记的行政行为。
记者 常健 通讯员 黄茂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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