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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发布 在津经营30年以上可自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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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7 日,天津市商务局等 4 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津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津门老字号的认定条件、申报与认定、动态管理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天津市津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中提出,津门老字号,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办法中明确,津门老字号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依法拥有与津门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津门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主营业务连续经营 30 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

津门老字号的认定遵循 " 自愿申报、优中择优、动态管理 " 的原则。同时,津门老字号认定以企业为主体,认定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申报与认定方面,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 3 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津门老字号名录。津门老字号企业如若出现被区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住所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暂停其津门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其津门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 3 个月内完成整改。被暂停津门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津门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津门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津门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

津门老字号企业如出现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津门老字号称号的;被暂停津门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其他不符合津门老字号和津门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住所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将其移出津门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津门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 3 年对津门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津门老字号条件的,相关部门作出移出津门老字号名录、收回津门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优先推荐已被认定为津门老字号 3 年(含)以上的申报中华老字号。(记者   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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