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思网讯:7 月 7 日,浙江省能源局正式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明确 6MW 以下工商业光伏并网比例无要求。
根据文件,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作要求。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其中,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在 2025 年 1 月 23 日 ( 含 ) 前已按照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但无法于 2025 年 5 月 1 日 ( 含 ) 前建成投产,需变更备案为集中式光伏项目。变更备案后的集中式光伏项目如在 2025 年 5 月 1 日 ( 含 ) 前已取得接网意见,视为纳入全省集中式光伏项目建设计划,无需另行申报,该类项目上网模式可选择全额上网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对于利用农业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林业种植培育设施、渔业养殖设施等设施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交流侧装机容量在 6 兆瓦及以上的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纳入全省集中式光伏项目建设计划后实施;交流侧装机容量低于 6 兆瓦的按照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
对于在各类道路上方或边坡上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若项目建设在建筑物以及与该建筑物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上或道路边坡上,按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其他情况按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此外,分布式光伏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发电、用电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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