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阳光恒益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阳光资产运用自有资金 1000 万元全资设立阳光恒益。
金融监管总局对阳光资产提出相关要求:在投资阳光恒益及其后续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与阳光恒益的风险隔离、关联交易管理等制度,切实防范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应当有效履行股东职责,督促阳光恒益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定期向金融监管总局报告投资管理情况。遇有重大或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履行报告义务。
早于今年 5 月,阳光保险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附属公司阳光资产拟发起设立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阳光恒益)并由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试点基金(暂定名为 " 阳光和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最终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名称为准),总规模达 200 亿元,由阳光人寿拟全额认购,资金拟根据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分期缴纳。
公告显示,阳光保险试点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权益类资产、固收资产和现金管理类工具。权益类资产将聚焦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恒生港股通指数成分股、相关指数 ETF 和指数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聚焦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等)、债券通用质押式逆回购等;现金管理类工具聚焦现金、货币市场基金等。
自 2023 年 10 月保险资金长期投资试点启动以来,已有 2220 亿元的险资通过私募证券基金渠道投入市场。首批试点中,与联合设立的 500 亿元鸿鹄基金已全部投资到位;第二批试点则包括太保、泰康、平安和阳光等机构;第三批则有人保等险企新增加了 600 亿元的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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